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94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25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儿童列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对象,并根据《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大民发〔2015〕13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相应资金保障、身份认定、待遇发放、医疗服务等工作由财政、民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