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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创新力度,依靠我们自己的力量力所能及地弥补社会保障大政策不足,努力构建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实现精准救助,托牢民生底线,保障困难群众在我区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经研究,决定结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救助项目2

(一)新增区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养老补贴。从20171月起,征地养老人员7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0元,69周岁-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64周岁-60周岁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0元;征地参保人员比照同年龄段征地养老人员增加补贴。现待遇高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不予补贴;现待遇低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按标准补贴,补贴后不能超过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超出部分不予补贴。(区人力社保局)

(二)新增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从20171月起,对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人,自愿申请,通过审核审批后,由各区残联于每年6月和11月按照每人30/月标准发放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通讯补贴。(区残联)

二、调整救助项目3

(一)调整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从20181月起,扩大困难群众重大疾病病种,在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重要内脏器官坏死、重大器官移植、尿毒症、白血病、各种癌性病变、良性脑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综合症、心脏手术、血小板减少性紫癫、关节坏死(置换)、精神病、重要器官衰竭、癫痫等17类病种基础上增加1项红斑狼疮。具有东丽区户籍的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1.3倍,患有救助病种且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门特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及单位报销、医疗机构减免、本区住院补助等各项医疗救助后,年个人医疗费用高于30000元的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个人负担60000元以内,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负担60001元至80000元,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负担80001元以上,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最高救助不超过30万元;在救助的重大疾病病种以外,个人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医疗救助。(区民政局)

(二)调整孤独症儿童康复补贴标准。从20181月起,将我区在指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孤独症儿童享受康复补贴的年龄从0—10岁调整为0—14岁。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2万元。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实施系统康复训练的0-7岁贫困家庭智力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实施系统康复训练的0-7岁低保、低收入家庭脑瘫儿童,每人每年补贴1.2万元。0-7岁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免费手术。(区残联)

(三)调整单亲困难母亲及其家庭生活救助。从20181月起,以单亲困难母亲家庭为主要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1000元,用于单亲困难母亲家庭生活救助、大病救治补贴、子女助学、单亲母亲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区妇联)

三、继续执行原标准项目91

 

附件: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201812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分为保障、救助、优抚三大类,其中保障类10项、救助类76项、优抚类10项,共计96项,具体如下: 

    一、社会保障类(10项)

1.退养补助。具备东丽区农业户籍人员和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9831日前已享受区退养补助的,继续享受;200991日至20111231日期间新增享受退养补助的女性,继续享受区退养补助至60周岁,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20元。(区人力社保局)

2.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分别为每人每月819.8元、822元、840元。(区人力社保局)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按照本市上年农民纯收入的30%35%40%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已领取待遇的人员,2017年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277元。(区人力社保局)

4.区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养老补贴。征地养老人员7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0元,69周岁-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64周岁-60周岁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0元;征地参保人员比照同年龄段征地养老人员增加补贴。现待遇高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不予补贴;现待遇低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按标准补贴,补贴后不能超过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超出部分不予补贴。(区人力社保局)

5.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95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10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115元。(区人力社保局)

6.养老保障补助。对60周岁以上已享受待遇的东丽区农业户籍(含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类人员提高保障水平,包括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60元。(区人力社保局)

7.享受区政策的公益性公司从业人员及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五项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28.4%给予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19%、医疗保险补贴8%(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0.5%、工伤保险补贴0.4%、生育保险补贴0.5%。(区人力社保局)

8.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报销标准分为:2万元至10万元报销50%10万元至20万元报销60%20万元至30万元报销70%。(区人力社保局)

9.城乡居民住院补助。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对具有东丽区户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所发生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区属定点医疗机构按剩余部分50%补助。(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

10.辖区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每万居民60万元。(区卫生计生委)

    二、社会救助类(76项)

(一)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救助(7项)。

11.城乡低保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6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860元至1290元,救助标准每户每月258元。按市政策适时调整。(区民政局)

12.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72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72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290元。按市政策适时调整。(区民政局)

13.城市供养人员生活补贴。对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生活救助;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再给予每人每月900元的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区民政局)

14.保障救助对象物价补贴联动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临时物价补贴标准同步调整,且高于市标准20元:月物价上涨2%-4%补贴50元;4%-6%补贴65元;6%-8%补贴80元;8%-10%补贴95元;10%-12%补贴110元;12%-14%补贴125元。(区民政局)

15.保障救助对象供热补助。享受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采暖费1250元(50平米)以下的按采暖费60%给予补助,750元封顶。享受供暖的特困人员全额补贴;未享受集中供热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定额补贴每户600元。(区民政局)

16.保障救助对象节日补助。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学龄前儿童六一儿童节、春节各补助每人600元;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春节一次性补助每人每年1300元;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春节慰问(饺子费)每人每年400元。(区民政局)

17.自然灾害救助。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困难群众危房每户救助5000元、漏雨住房每户救助1500元、转移安置每户救助1000元。(区民政局)

(二)困难家庭(群众)救助(20项)。

18.“救急难专项救助。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救急难专项资金,对因火灾、抢劫、盗窃、溺水、触电、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遭受重大损害且无法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符合条件家庭进行救助。(区民政局)

19.临时救助补助。市、区财政按上年度低保资金总额的8%安排本年度临时救助资金(市级80%、区级20%),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在救助后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家庭每户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000元的救助。(区民政局)

20.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建立流浪人员救助金,区财政每年投入20万元。(区民政局)

21.慈善助困。慈善救助作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帮助缓解群众临时出现的难题,保证基本生活,救助标准2000-5000元。(区民政局、区慈善协会)

22.困难群众迎新春助困。(1)困难群众迎新春助困每年救助1200户,标准为每户1500元(区财政负责每户资金1000元、区慈善协会负责每户物品500元);(2)困难职工春节救助,区慈善协会对200户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困难职工慰问,标准为每户1500元(救助金1000元、物品500元)。(区民政局、区慈善协会)

   23.无子女失能人员生活救助。对本区户籍未享受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待遇的无子女无自理能力老年人给予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区民政局)

24.解放前无工作老党员生活补助。1945830日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1500元;1945831日至1949101日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1300元。(区民政局)

25.高龄老人(无工资收入)生活补贴。70-7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10元;80-8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9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30元。百岁老人生活补每人每月1320元(补贴范围:需在本区内居住、生活满30年;本区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无离退休金和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且参加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区民政局)

26.百岁老人生活(营养)补贴。具有东丽户籍且在东丽居住的百岁老人每人每月1320元。(区民政局)

27.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400元和600元。(区民政局)

28.困难职工季度帮扶。根据市总工会要求,对所有在档困难职工按季度进行分批帮扶,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区总工会)

29.工会系统两节送温暖慰问。对所有在档困难职工在两节期间慰问,标准为每人2000元(资金1500元、物品500元)。(区总工会)

30.金秋助学帮扶标准。对所有在档困难职工在学子女进行助学救助,助学金小学生每人600元,初中生每人800元,高中生每人1500元(中等职业教育参照高中标准执行),大专以上学每人3000元。同时发放学习用具,标准分别由小学生每人400元、初中生每人600元、高中生每人800元、大专以上学生每人1000元。(区总工会)

31.单亲困难母亲家庭救助。以单亲困难母亲家庭为主要救助对象,区财政每年投入100万元用于单亲困难母亲家庭生活救助、大病救治补贴、子女助学、单亲母亲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生活救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区妇联)

3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长效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600元。对独生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造成残疾(三级以上)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500元;(2)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发放一次性扶助金3万元;对独生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造成残疾(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残疾程度,发放一次性扶助金5000-10000元;(3)暖心计划保险,对已确定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投入300元意外伤害和住院补贴保险,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最高给付3万元,住院补贴每人每天180元,最高给付90天。(区卫生计生委)

3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0-14周岁独生子女,其父母属于东丽非农业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由区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东丽区户籍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参加独生子女家庭安康保险,投保金额每人每年40元(区、街各承担50%)。(区卫生计生委)。

3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于东丽区农业户籍,或转非未转工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计划生育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每人每月享受1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终身(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1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区卫生计生委)

35.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养老院入住补贴。对东丽区户籍的无子女或其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年满65周岁后入住养老院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入住补贴。(区卫生计生委)

36.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奖励。对辖区常住,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奖代补,对每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每年2400元看护奖励款。(区卫生计生委)

37.丧葬补助。本区户口且未享受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去世时均可享受每例3000元的一次性定额丧葬补贴;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死亡的在3000元的基础上每例增加补助1000元。(区民政局)

(三)儿童学生救助(14项)。

38.孤儿基本生活救助。在社会散居孤儿每月享受基本生活费2420元的基础上,给予孤儿及抚养人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助;社会散居孤儿春节一次性补助每人每年1300元;机构养育保障机制,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我区孤儿养育费用由区财政全额负担,资金由低保金与财政补充组成。(区民政局)

39.艾滋病感染儿童救助。艾滋病感染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进行救助,每月享受生活救助2420元。(区民政局)

40.困境儿童生活补贴。(1)困境家庭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200元;(2)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健康儿童按照低保标准30%补贴,重病儿童按照低保标准50%补贴;(3)一般家庭(参加工作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标准)重病儿童补贴,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20%。重病病种具体包括: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术前)、偏瘫、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血友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脑血管疾病。(区民政局)

41.学前教育资助金。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国办和一类、二类民办幼儿园以及托幼服务点)本区户籍3-6周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享受学前教育资助金,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区教育局)

42.中小学特困学生补助。每人每年3600元。其中包括:学习费用补助600元;学生补助600元;儿童节补助500元,国庆节补助600元,春节每人补助1300元。(区教育局)

43.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人民政府及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区重点高中校每人每学期630元,一般高中校每人每学期340元。(区教育局)

44.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未享受免学费政策且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其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区教育局)

45.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对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区教育局)

46.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扶助对象是在本市公办高中、特殊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中阶段就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本市学籍、持有本市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和住宿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重点高中校每人每学期630元,一般高中校每人每学期340元。(区教育局)

47.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范围如下: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3年秋季学期起,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生源地为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区教育局)

48.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2500元。(区教育局)

49.低保、低收入家庭在校全日制大学生救助。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应届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生助学救助,考入一类本科给予一次性8000元救助,二类本科至全日制大专给予一次性6000元救助;低保、低收入家庭在校全日制大学生从第二学年起每人每年助学救助4000元。(区民政局)

50.身边的希望工程救助。身边的希望工程东丽区特困青少年救助金额小学为每人每年500元、初中为每人每年500元、高中为每人每年500元。(团区委)

51.“阳光关爱助学救助。以单亲困难母亲家庭(或孤儿)中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为主要救助对象。受助学生救助标准每人每年600元。受资助的学生中,考入市级重点高中的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考入全日制大学本科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区妇联)

(四)残疾人救助(23项)。

5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低保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每人每月255元、非重残(三、四级)的每人每月130元。(区民政局、区残联)

5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全区持证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100元。(区民政局、区残联)

54.分散特困救助和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分散特困救助残疾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一户多残家庭中的精神一级、视力一级、肢体一级、智力一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贴。(区残联)

55.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实施系统康复训练的0-7岁贫困家庭智力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实施系统康复训练的0-7岁低保、低收入家庭脑瘫儿童,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对在区明强特教学校进行系统康复训练的0-14岁低保、低收入家庭孤独症儿童,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0-7岁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免费手术。(区残联)

56.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对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人,自愿申请,通过审核审批后,由各区残联于每年6月和11月按照每人30/月标准发放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通讯补贴。(残联)

57.残疾人托养服务。为60周岁以下未就业、未入学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提供居家托养、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服务。(区残联)

58.聋儿植入人工耳蜗补贴:对0-6岁无语言基础或0-14岁有语言基础的聋儿,耳蜗产品购置费用价格在15万元以内,由受助儿童家庭承担3.8万元,其余部分由市残联补贴。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家庭中的,给予耳蜗产品购置和手术植入费用15万元。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给予术后康复训练费用补助1.4万元。(区残联)

59.“三瘫残疾人医疗康复补贴。对在区残疾人医疗康复中心(东丽区中医医院)实施医疗康复的0—14岁持有《残疾人证》的脑瘫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30%资金补贴,享受低保的,每人每年给予35%补贴;14岁以上持有《残疾人证》的偏瘫、截瘫、脑瘫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20%补贴,享受低保或低收入待遇的,每人每年给予25%资金补贴。(区残联)

60.白内障复明救助。具有东丽区户籍,普通白内障患者每例手术补贴1000元。享受低保的在医疗保险报销和东丽区城乡低保低收入五保住院医疗救助后,每人再补贴1500元,余额部分患者自付。享受低保的持证残疾人,在医疗保险、东丽区城乡低保低收入五保住院医疗救助后的余额部分,实报实销。(区残联)

61.辅助器具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发放轮椅、盲杖、助行器、拐杖、助听器、低视力器、假肢、矫形器等。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普遍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区残联)

62.残疾大学生助学。对在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高专)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持证残疾学生,专、本科的每人每学年助学救助4320元;研究生的每人每学年助学救助4920元。对在国家认可的远程高等教育、广播电视院校就读的残疾学生,专、本科的每人每学年助学救助3710元;享受低保或低收入的增发1210元。对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国家认可学历的残疾人,专、本科的一次性助学救助6420元;研究生的一次性助学救助7630元;享受低保或低收入的增发1210元。(区残联)

63.低保或低收入残疾家庭和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家庭学生助学救助。对低保或低收入残疾家庭及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家庭的健全子女,上小学的,每人每年享受助学金800元、上初中的1000元、上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1200元;在普通高等院校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低保或低收入残疾家庭健全子女,专、本科的每人每年助学救助4320元,研究生的每人每年助学救助4920元;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非低保家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健全学生,每人每年享受助学金4000元。(区残联)

64.残疾学生助学。对在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办学资质的公办、民办普通小学及特教学校学前班、普通及特教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且每学期出勤率不低于80%的残疾儿童,每学年补贴1500元;享受低保或低收入待遇的残疾儿童,每学年补贴2000元。对全区持证残疾学生上小学的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800元、上初中的发放1000元、上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发放1200元,享受低保或低收入救助的持证残疾学生上小学的增发240元,上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增发400元。其中,在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资质齐全的公办或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区户籍的高中教育阶段的低保、低收入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助学金1800元,补贴年限最多为三年。(区残联)

65.生活困难残疾人急难救助。对享受低保或低收入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因遭遇失火、失盗、自然灾害或因重大疾病致临时困难的,一次性急难救助1000-10000元。(区残联)

66.残疾人法律援助。对家庭收入在3倍低保以下的普通残疾人家庭残疾人本人的诉讼案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每件3000元,涉及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听力一级、精神一二级、智力一二级残疾人本人的案件每件补贴3500元。(区残联)

67.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对持证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给予补贴20000元;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补贴5000元。(区残联)

68.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残疾人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补贴,按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区残联)

69.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入户补贴。对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入户。对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拨付工作补贴。(区残联)

70.精神残疾人治疗补贴。对在指定精神残疾人康复治疗机构长期服药治疗的我区持证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服药补贴上限1000元,不足1000元的实报实销;享受低保或低收入待遇的,服药补贴每人每年上限1800元,不足1800元的实报实销。对在指定精神残疾人康复治疗机构住院治疗满3个月不足12个月的精神残疾人,按每人每年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5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8000元;享受低保或低收入待遇的,按每人每年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55%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9000元;三无五保精神疾病患者和住院一年以上的重度精神疾病患者,农业户籍的,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户口所在地村、街道、区政府分别按20%35%45%的比例负担。非农业户籍的,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和区政府各按50%的比例担负。(区残联)

71.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救助。为全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住院治疗的最高补贴10800元,意外医疗最高报销25000,意外死亡的最高补贴70000元。(区残联)

72.残疾人培训补贴。经区残联审核批准,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累计享受3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每次申请培训费补贴需间隔一年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应届大中专残疾人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按照年度天津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成本目录(简称目录)中规定的培训费标准给予100%的补贴。其他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及以上等级证书者,按照目录中规定的培训费标准分别给予80%90%100%的补贴。(区残联)

73.送温暖助残救助。元旦、春节期间,困难残疾人家庭救助600户,每户给予1500元(生活物资500元、慰问款1000元)。(区残联)

74.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对享受低保或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低保或低收入的精神、智力三级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每年每户给予一次性冬季取暖补贴400元。(区残联)

(五)医疗康复救助(7项)。

75.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区民政局)

76.重特大疾病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享受医疗救助的其他重度残疾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含以上)医疗负担沉重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人员及经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5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区民政局)

77.保障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门槛补助每人每年600元。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二、三级门诊救助在医保范围内救助80%,最高救助1万元;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以下,区按50%救助;个人承担医疗费用高于2万元以上的,在市救助政策50%基础上,区增加救助10%,达到60%。市数据提取时由于系统原因,个别人员遗漏未救助的,2档分别按50%60%救助。(区民政局)

78.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具有东丽区户籍的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1.3倍患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重要内脏器官坏死、重大器官移植、尿毒症、白血病、各种癌性病变、良性脑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综合症、心脏手术、血小板减少性紫癫、关节坏死(置换)、精神病、重要器官衰竭、癫痫、红斑狼疮医药费用过高的重大疾病人员,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门特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及单位报销、医疗机构减免、本区住院补助等各项医疗救助后,年个人医疗费用高于30000元的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个人负担60000元以内,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负担60001元至80000元,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负担80001元以上,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最高救助不超过30万元;在救助的重大疾病病种以外,个人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医疗救助。(区民政局)

79.困难群众肾透析医疗救助。对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重点优抚对象在东丽医院进行透析治疗的,个人负担费用按照区财政负担80%,医院减免10%,个人负担10%的比例进行救助;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在东丽医院进行透析治疗的人员,个人负担费用按照区财政负担60%,医院减免10%,个人负担30%的比例进行救助。(区民政局)

80.资助民政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60周岁以上无工作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每年资助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及60周岁以上无工作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每人每年40元。(区民政局)

81.突发及无付费能力困难患者医疗费救助。对突发及无付费能力困难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每年15万元。(区卫生计生委)

(六)司法救助(5项)。

82.涉法涉诉司法救助资金。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每年200万元。(区政法委)

83.执行救助资金。执行救助资金每年100万元。(区政法委)

84.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救助。经区安帮办批准,参加区人力社保局已有培训项目外职业技能培训的,一次性补贴800元。对创办个体工商户的一次性补贴2000元,创办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一次性补贴5000元。安帮基地每招录一名刑满释放或社区服刑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给上保险的,每人每年给予基地补贴2000元。对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社区矫正)的首月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当年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区司法局)

85.服刑人员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救助。对服刑人员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给予救助,标准为每个低保家庭每年补贴2000元,低收入家庭(参照民政局低收入家庭标准)每年补贴1000元。(区司法局)

86.经济困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补贴标准调整为民事案件每件补贴3000元,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0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区司法局)

三、优抚类(10项)

87.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时调整,实现城乡统一,每年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调整。(区民政局)

88.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对享受定期抚恤的老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给予每人每月780元的生活补助(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区民政局)

89.老复员军人医疗救助。对享受定期抚恤的老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给予医疗救助(必须在优抚定点医院就医且在医保范围内救助)。二、三级门诊救助80%,年度内最高救助1万元(参照城乡低保低收入五保医疗救助标准)。(区民政局)

9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生活补助。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补助,每人每月780元(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区民政局)

91.优抚对象节日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八一、中秋、春节节日补助每节1000元(慰问金600元、慰问品400元)。(区民政局)

92.优抚对象医疗健康体检。对全区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标准每人每年800元。(区民政局)

93.“八一、春节入户走访重点特殊优抚对象慰问金。每逢八一、春节入户走访慰问特殊困难优抚对象,标准为每人2500元(慰问金2000元、慰问品500元)。(区民政局)

94.为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发放生活补助。为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发放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区民政局)

95.烈士遗属慰问金。为烈士纪念日(930日)为烈士遗属发放慰问款物,标准为每人2500元(慰问金2000元,慰问品500元)。(区民政局)

96.为百位功臣献爱心。对东丽区生活困难的老复员军人、革命复员伤残军人实施帮扶救助。(团区委)

四、本体系涉及内容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