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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起付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我市2019年利民惠民十件实事之一“实行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肾衰竭、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7种门诊特殊病零门槛报销,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石政发〔2016〕5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0%(血友病除外)”修改为“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除血友病外支付比例为80%”,自2018年12月26日起执行。其余条款不变。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