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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

2019-2022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41号)工作部署,积极响应全球结核病防控倡议,全面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防治服务体系,强化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降低结核病疫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发力,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将结核病防控工作与脱贫攻坚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继续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强化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全流程治疗管理,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加快推进健康天津建设,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

二、行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2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防治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各项防治措施不断加强,规范化诊疗水平稳步提高,公众结核病防治知识水平明显上升,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天津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25/10万以下,继续保持全国最低水平。

(二)具体目标

1.发病率年递降率不低于1%,死亡率维持在较低水平(3/10万以下)。

2.全民参与防控结核病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3.筛查力度进一步加大,新诊断技术得到推广应用,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比例提高到60%,成功治疗率达到90%。

4.重点人群防控工作不断深入,新生入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检查率达90%以上,结核病疫情高发地区来津学生、老年人群及糖尿病患者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农村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5.利福平耐药结核病(以下简称“耐药结核病”)防控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开展耐药结核病规范化诊治工作,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90%以上、耐药患者纳入治疗率达到70%、耐药患者成功治疗率50%。

三、主要行动

(一)全民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行动

1.广泛深入宣传,共建共融共享。充分发挥宣传平台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积极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等宣传日,结合创建卫生区、卫生乡镇及健康区、健康乡镇等,加大结核病防治公益宣传力度,大力开展结核病防治宣教活动,提高公众认知,积极培养居民树立个人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养成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掩口鼻,出现咳嗽、咳痰两周以上等结核病可疑症状应佩戴口罩、及时就诊等健康生活习惯。(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宣传部门)

2.创新宣传模式,扩大宣传覆盖。实现“月月‘N24’”,覆盖不同活动主题和目标人群。深入推进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发挥不同领域志愿者宣传优势,打造活动品牌。启动结核病防治城市亮灯行动,提高公众关注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的便捷性,利用公交、地铁等车载移动传媒的普及性,及时为群众传播科普知识和答疑解惑。(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宣传部门) 

3.突出重点人群,加强分类指导。

(1)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坚持以课堂为主渠道,加强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积极开展班团队会、讲座、发放宣传材料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师生宣传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教育学生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强营养和体育锻炼,出现疑似症状及时就诊并规范治疗,不要隐瞒病情。提高班主任、辅导员等传染病报告敏感性,发现学生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校医,学校要在第一时间报告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责任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2)各区卫生健康委、扶贫办联合街道、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深入社区、乡村等场所,以居民健康体检、村民大会、健康扶贫、重点人群结核病筛查等活动为契机,持续开展宣讲活动,指导居民定期开展健康检查;要常年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播放视频、广播等,持续性的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通过医生面对面督导、借助结核助手APP等教育患者坚持全程规范治疗,指导密切接触者注意房间通风和个人防护。定期深入到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大型企业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提醒流动人口要注意环境卫生和通风,一旦发病要及时就诊治疗,需返乡的应当主动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确保完成全部疗程。要设计供不同人群使用的科普宣传材料,采取通俗易懂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群众听得懂,听得进。(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扶贫办)

(二)结核病诊疗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1.强化筛查报告,最大限度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医务人员,特别是内科(呼吸科为重点)、儿科、感染性疾病科、体检中心等科室人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认知识别意识,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必须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患者开展结核病筛查,加强有结核病接触史就诊者的筛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筛查处方制。对发现的患者和疑似患者依法进行登记报告,降低漏报、漏登率。非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2.提升检测能力,提高诊断效率。加强结核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工作,将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市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全国结核病实验室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固体比例法药敏和液体MGIT960药敏的熟练度测试须达到优秀、分子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达到合格。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快速诊断能力、痰涂片检查、痰培养检查能力。积极推广方便、快捷的结核病检测技术,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分子生物学诊断。(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3.强化规范诊治,做好患者全程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住院患者临床路径入径率达80%。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同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要将结核病诊疗和防治核心指标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中。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相结合,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患者全程规范管理率达到90%。(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4.推进智慧服务,提高诊疗服务可及性。要提升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能力,实现本地化就医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结核病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逐步形成“互联网+结核病防治”的医疗服务网络。支持开发基于云平台的结核病患者智能化诊断和管理系统,提高疾病诊断水平和患者治疗依从性。探索建设结核病区域检验中心,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三)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强化行动

1.加强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配合,对发现的有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结核病检查,以区为单位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推行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及糖尿病患者定期随访中开展结核病可疑症状筛查和胸部X线检查。对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常规提供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将问卷筛查阳性者进行结核病检查,对新报告和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安排1次结核病检查,检查率达90%,胸部X线为必须纳入项目,不能采用胸透,各区可结合辖区实际适当纳入痰涂片等检查项目。为新登记的结核病病人提供HIV抗体检测服务,检测率达80%。开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结核病发病高风险儿童预防性治疗试点。(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2.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学校负责机构内结核病防控工作管理,全面落实健康教育、晨检及因病缺勤追踪、学校环境卫生等常规预防控制措施,改善校园环境卫生及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室内通风消毒,预防结核病疫情的发生;严格落实教职员工常规体检、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疫情高发地区来津学生的结核病体检制度,有条件的区和高校在高中二年级、大学二年级或三年级增加结核病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及时发现疑似/确诊活动性肺结核学生病例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工作,及时组织校内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处置及在校治疗病例管理工作,并落实处置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学生疑似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转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学生疑似患者诊断治疗、开具确诊且符合条件患者的休复学证明以及学校疫情中密切接触者的预防性治疗评估和随访工作。开展“遏制结核,健康校园”行动,增强学校发现、协助和处置聚集性疫情的能力,严密防范、有效控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3.推动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部门合作,改善流动人口密集场所的工作和居住条件,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开展症状筛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归口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落实流动人口跨区域管理机制,对跨区域患者,做好治疗管理工作有效衔接,并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确保流动人口患者符合规定的治疗应保尽保。(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

(四)重点地区结核病扶贫攻坚行动

1.大力推进结核病专项救治。落实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救助措施,按照“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应当将贫困结核病患者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规范化的治疗随访管理,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定期复查,最大限度地确保贫困患者能够治得起、治得好。加大对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责任部门:民政部门、扶贫办、财政部门、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2.重点提升基层防治能力。积极推动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医院及“组团式”援疆援藏工作,通过帮扶工作有效提升贫困地区县级医院医疗服务水平。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动员中青年医务人员志愿者到贫困地区短期工作,促进当地诊疗水平的提高。(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扶贫办) 

(五)遏制耐药结核病防治行动

1.扩大耐药结核病筛查范围。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痰培养检查,对病原学阳性患者进行耐药筛查,最大限度发现耐药结核病患者,不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能力的实验室将阳性菌株运送至市结核病控制中心进行耐药检测,要提高耐药结核病实验室诊断能力,缩短诊断时间。到2022年,所有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继续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推广耐药快速检测技术,及时完善耐药患者管理信息。掌握辖区耐药结核病流行变化规律。(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2.推进耐药结核病规范诊治工作。市海河医院、市儿童医院、市结核病控制中心为我市耐药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耐药结核病诊疗专家团队,加强会诊,提高诊治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药肺结核患者的门诊和住院治疗,探索具备住院条件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耐药患者传染期的住院隔离治疗,待痰菌阴转后再出院。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耐药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进行监控和指导。(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3.不断完善保障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的衔接,落实我市结核病减免治疗政策和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政策,巩固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国家要求,动态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保目录,适时将符合条件的抗结核新药和检测项目纳入目录。探索加强耐药结核病患者流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模式。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充分发挥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作用,保证药品供应。(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

(六)结核病科学研究和防治能力提升行动

1.加大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力度。落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结核病诊防治项目,强化基础研究,针对结核病防治中的科技薄弱环节加强攻关。探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结核病新型诊断技术,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全面提高全市结核病防治科研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探索结核病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案。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开展优化并验证集诊断、治疗和预防于一体的综合干预措施的试点,总结凝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防控新模式和新策略,为进一步降低结核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提供科技支撑。(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科技部门、教育部门)

2.加快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和国家管理系统收集结核病防治相关数据,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间、区域与国家平台间互联互通,并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展患者随访管理,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防治能力。同时,要确保数据信息规范安全使用。(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3.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完善各级各类结核病防治机构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疾控机构牵头负责管理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对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提高疾控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治、管”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能力。区级疾控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科(室)或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快推动结核病防治机构标准化建设,促进防治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制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明确区级应当设置独立的结核病诊疗科室、适当增加专(兼)职防治人员,作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性要求,并对落实结果进行定期评价。要加强基层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相应的诊疗和检测设备。(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将行动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细化量化各项指标,明确部门责任,密切配合,督促落实各项行动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区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并开展监督评估。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业务人员技术培训,建立健全防治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健康教育,积极做好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治疗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相关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宣传,加大公益宣传力度,重点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大型企业等重点场所及老年人、师生、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指导辖区和学校落实结核病防控各项措施,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科技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科研任务的统筹布局,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科技支撑。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所需必要保障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扶贫办负责加大对贫困人口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医保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推行支付方式改革,确保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各类人群合法权益。

(三)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所需必要保障资金,并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资金分配与防治任务完成情况的挂钩机制。各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合理使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工作有效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负担。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探索与社会慈善衔接多方筹资,开展捐资捐物、关怀救助等活动。(责任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医保部门、扶贫办)

(四)加强工作保障。整合资源,提高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并对社会公布,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多层次的防治人才培养体系,多途径解决防治力量不足的问题。根据防治工作任务需求,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给予治疗并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待遇。(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五)督导考核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2021年中期开展阶段性评估,2022年末期组织开展总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