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3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1734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基本医疗保险
经办服务管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大数据实现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现将简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提供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复印件的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审核拟参保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件等凭证(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凭证”)时不再留存复印件。
二、取消参保人员首次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时提供身份信息复印件的要求。参保人员首次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时,只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及相关材料信息,无需提供身份信息凭证复印件。
三、取消垫付医疗费用报销时提供身份信息复印件的要求。参保人员在申请报销垫付医疗费用时,不再提供身份信息凭证复印件。
四、对于在其他医保经办服务过程中,凡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凭证复印件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取消身份信息凭证复印件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确需留档备查资料,可采取相应电子设备和技术手段进行留存。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31日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