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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景德镇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景德镇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7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86号景德镇市政府法制办(邮政编码:33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景德镇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草案)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969171328@qq.com

 

 

    联系电话:0798-8382221;联系人:徐程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景德镇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6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应重点补助公务员大病、重病、特殊慢性病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

(四)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横向调剂的补助功能,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做到收支平衡。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规定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并已参加本统筹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符合上述规定并在本统筹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驻景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公立医院等)和各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  统筹层次和资金筹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实行设区市级统筹;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工资和退休金总额的3%,由统计财政例如年初部门预算。各单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资金与职工医疗保险费一并交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在本统筹地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央、省驻景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公立医院等)和各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筹集;

(四)根据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个人帐户补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补助经费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1、在职人员按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2、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补助800元。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扣除划入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全部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

(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除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外,对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照以下标准和办法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中给予补助:

1、起付线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下,自付医疗费部分给予50%补助;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到大病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下,自付医疗费部分给予80%补助;

3、大病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自付医疗费部分再给予90%补助。

以上医疗费用可以分段计算累计补助,今后,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可逐步调整补助比例。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以景德镇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为依据,年度内费用累计结算,次年5月-6月医保经办机构通知各参保单位集中申报。各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收集相关材料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到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补助资金发放至补助人指定的银行卡(存折)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不再按《关于建立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的通知》(景人社字〔2013〕263号)进行二次补偿。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户和支出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医疗补助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医疗补助经费当年收不抵支的,先用历年结余进行弥补,仍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补足。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

(三)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

(四)财政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财政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的审计。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