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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大病保险基金划转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适度提高我市大病保险基金划转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7年起,全市职工医保大病保险、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基金,从统筹基金划转的标准从40元/人.年、25元/人.年,分别提高到50元/人.年、35元/人.年。

2、市区职工医保大病保险、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划转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他县(市)根据当地大病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经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可实施临时性上下浮动划转标准。

3、各统筹地当年度大病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大病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支付,历年结余部分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基金承担。

请各地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