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8日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9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衢江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区户籍人口,持有衢江区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区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四)公开公正。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极端事件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行政问责。
区民政局是实施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统筹做好全区临时救助工作,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和检查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公安局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特殊人群的救助工作;
区卫计局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患重大疾病人员的救助工作;
区教育局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困难人员的教育救助工作;
区住建局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受灾困难人员的住房救助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困难人员的就业及医保救助工作;
区审计局要适时开展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区慈善总会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慈善超市建设,并做好临时救助物资的发放工作;
区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并将审核审批情况及时录入衢江区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定期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件、《衢江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含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联合管理审批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公示无异议并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地将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衢江区社会救助管理系统。
经区民政局授权,救助金额二千元以内的(含二千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在权限内直接进行审批工作,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10日前按照要求将上季度临时救助汇总表上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超过二千元的,报区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可以请求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区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个别审核工作有难度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申请者说明情况。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区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实地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救助措施和标准
第十二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不同的家庭困难情况,以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为目标,针对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给予临时困难救助,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同一事件,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救助二次。临时救助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实行一事一审批。
(一)对发生以下情形的,一次性给予每人(每户)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
2.因患大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
3.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因火灾等情形,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三)符合条件的非衢江区户籍人员,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第十四条 对发放救助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要及时转介。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通过公共财政投入、慈善帮扶、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临时救助资金。区财政局每年年初以上级规定按当地常住人口数安排临时救助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调剂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鼓励当地慈善机构参与临时救助,加大慈善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捐助款物。
第十六条 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规范管理,筹集的资金全额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应急救助周转资金,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也可采取现金发放,但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区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健全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需的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衢江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衢江区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权限的通知》(衢江民〔2015〕7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衢江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见PDF文档)
2.衢江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情况统计表(见PDF文档)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