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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帮扶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帮扶政策,结合实际,我市决定从10月1日起,对全市所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面落实方案中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参保缴费救助、辅助器具免费适配救助、特殊困难帮扶救助”6项措施,基本解决我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具体措施为,农村贫困人口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提高门诊慢病待遇水平,对患有35种特殊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门诊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按病种支付限额100%报销;对未纳入35种特殊慢性病的其他门诊慢性病,由统筹地区结合基金承受能力测算核定年度报销支付限额,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报销。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实行兜底保障,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两项保险分别平均报销75%;在县域内、市级、省级住院,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1万元、0.3万元、0.6万元;个人自付封顶额之上的费用全部由医保基金报销。住院医保目录外费用原则上报销85%,鼓励医疗机构充分使用医保目录内规定的医疗服务,规范诊疗行为,鼓励患者就近就医,支持分级诊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费用,以帮助参保人员最大限度享受医保待遇。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其中在县域内医疗机构目录外费用占比不超过15%,市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省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0%。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目录外控制比例范围内的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按85%的比例给予报销,其余个人承担。省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一的待遇标准执行。


  在实施特殊救助制度上,属于省定24类重特大疾病晚期患者,给予每人一次5000元大病关怀救助。有基本辅助器具需求的持证贫困残疾人,两年内实现免费适配全覆盖。少数农村特殊贫困人口在个人自付费用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可通过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帮助解决。经办机构、医疗机构遇到特殊问题,由市、县政府帮助解决。


  农村贫困人口个人缴费全额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所需资金按照省级财政70%、县级财政30%的比例分别负担。农村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报销,所需资金由医保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50元,所需资金从医保基金中调剂支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按照省、县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分别负担。省级从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拨付,县级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资金中拨付。省、县资金统一拨付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集中参保。(聂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