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5日 来源:十堰市政府 浏览次数:5106
一是下列人员可以在民政部门申请相关医疗救助: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是城乡低保的办理程序:持非农和农业户口、有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城镇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由本人逐级向当地村(居)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和申请、经过民主评议、公示、调查、走访,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是经过依法依规,逐级申报、审核、审批通过的上述困难群众才可以在民政部门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十堰市目前大病医疗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各县市(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