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1日 来源:武汉市政府 浏览次数:4229
2016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部门代拟了《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进行了前期公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工作后,新的《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的医疗救助办法实施之前,我市医疗救助执行的是《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武民政[2012]20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老医疗救助政策衔接的通知》(武民政[2013]54号)。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内容包括: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对患有20类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开展门诊和住院救助,按60%-70%比例进行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5万元。对患一般疾病的困难群众开展住院救助,首次最高救助封顶线6000元,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进行第二次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2万元。
目前,我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83家,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2012年,全市医疗救助7698人次,救助资金3524万元;2013年,全市医疗救助18120人次,救助资金4689万元;2014年,全市医疗救助49691人次,救助资金1.2亿元;2015年,全市医疗救助59629人次,救助资金1.1亿元;2016年,全市医疗救助67788人次,救助资金1.1亿元。
新《办法》实施后,实现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七统一”,即统一制度衔接、统一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统一规范大病保险政策、统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结算报销程序、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同时,还有四个方面的新变化:
一是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将低收入困难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首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是实施医疗救助全覆盖。取消了原办法中21类重特大疾病的病种限制,与我市大病保险并轨,将所有病种均纳入救助范围。
三是提高了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给予门诊救助,对合规费用按照50%-100%的比例给予年救助封顶线5000元-1万元的救助,五类对象全部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对其合规费用按照50%-70%的比例给予年救助封顶线1-5万元的救助等。
四是加大制度间的衔接。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顺序,做好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的结算。合规的诊疗和医疗费用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
下步,市民政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同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培训,将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