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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商业承办、统筹协调、政策衔接、稳步推进、持续发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主要目标。2017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为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为居民医保)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大病保险实现在统筹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做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

    二、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2017年,全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30元左右筹集。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所有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人员。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医保相衔接,一个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特殊)病费用,经居民医保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待遇标准。大病保险具体支付比例及办法等按《关于建立蚌埠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蚌人社险〔2012〕34号)规定执行。

四、承办方式

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明确本市大病保险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中标的业保险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利率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居民医保基金。因居民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以合同约定为准。

五、管理服务

(一)强化监督管理。要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复审、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务;督促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维护好大病人员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大病保险报销基础台帐等基础性工作。

(二)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城乡医疗救助服务的衔接, 优化报销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努力做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协助商业保险机构建设和完善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在统筹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省内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发挥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络的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结算等经办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病保险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举措,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稳健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大病保险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卫生计生、民政、保监等部门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三)做好舆论引导要通过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政策,做好正面引导和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