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日 来源:蚌埠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437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2017〕 675号)和《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6〕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逐步建立社会化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的工作思路;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和“分级诊疗”、“就近就便”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模式;坚持需求导向,扎实开展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做到需求评估精准、康复服务精准、资金使用精准、信息管理精准。力争2017—2019年连续三年为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分别达55%、65%和75%以上;力争到2020年,实现80%以上的目标,同时使重度残疾人、0—6岁残疾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达到100%。
二、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残联、卫生计生、扶贫、民政、人社、教育、体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二)技术服务体系。
1.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市、县(区)残联会同本级卫生计生等部门成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市级负责辖区内的康复服务指导、业务培训,做好督促检查;各县、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下同)负责做好乡镇(街道)康复协调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培训。
2.成立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成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和村(社区)卫生室临床、护理、公共卫生等人员与村(社区)残疾人康复协调员(社区或村干部、残疾人专职委员)共同组成。负责入户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开展康复需求评估,以及康复服务转介等工作。
三、服务对象、内容和方式
(一)服务对象。
本地户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服务内容。
根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确定服务内容。通过政府主导,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为残疾人提供“5+X”服务。其中“5”为“规定动作”,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健康体检、康复知识宣传、对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康复知识培训和基本康复服务训练指导,“X”为“自选动作”,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探索设置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项目。对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在提供“5+X”服务基础上增加服务项目或服务次数,具体项目内容,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后,报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服务方式及数据录入。
1.入户调查评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入户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开展康复需求评估,填写《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与服务安置记录表》,同时向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调查评估工作与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相结合。
2.实施康复服务。对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对不能明确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将其转介至具备条件的评估机构;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组织专业人员提供上门评估服务。残疾人根据康复需求评估意见,与康复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并接受康复服务。康复服务机构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其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实施康复服务并建立康复档案。
3.定点康复机构确定。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市、县(区)残联会同本级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辖区内各类康复服务机构,优先考虑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力争在残疾人居家生活圈内提供常态化的康复服务。
4.相关信息报送。
(1)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实施康复服务后,负责将相关服务情况记录在精准康复服务手册上;康复服务机构、村(社区)康复协调员分别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需求和服务情况汇总表》,每月报送至县(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康复服务机构、村(社区)康复协调员报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填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各县、区每半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报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服务费用结算。
1.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入户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开展康复需求评估、填制相关表格等经费,按照10元/人标准补助,由各县、区财政支付。
2.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
3.市民生工程康复服务项目,由残联或卫生计生部门按项目规范要求,在残疾人确认接受康复服务后,与相关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4.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或政府部门民生工程但确定为免费康复服务的项目,由各县、区政府为持证残疾人提供购买康复服务经费,按照人均100元/年服务标准补贴。建档立卡未脱贫残疾人按照人均200元/年服务标准补贴。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凭《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服务证明及汇总表,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5.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在为持证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同时,为所在地居民提供各类康复服务,用市场化方式解决为居民服务不足的问题,费用由被服务对象自己支付。
6.支持定点康复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服务能力标准化建设,市、县(区)残联会同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对达到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标准的,确定为基层定点康复机构,市、县(区)政府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7.各县、区要加强对各定点康复机构服务完成情况和服务质量、水平等工作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兑现补贴挂钩。根据残疾人康复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对补贴标准可逐年有所调整,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并开展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负责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的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政府工作领导责任制管理,纳入脱贫攻坚、健康扶贫工作大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组织实施本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市残联牵头督导本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汇总和反馈工作;与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共同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的标准及服务目录。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与市残联共同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健康脱贫范畴,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内容,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市人社局负责按规定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市财政局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和分配工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力度,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要统筹使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资金,用于补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康复服务;统筹社会资源,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投入格局。
(四)提升服务能力。分级成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市级负责辖区内的康复服务指导、业务培训,做好督促检查;县级负责做好村(社区)康复协调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设施、人员、技术资源,建设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逐步完善促进残疾人康复保障和康复服务能力提高的各项政策,出台专项医疗康复补助政策和救助措施,逐步将更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项目纳入保障与救助范围。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广大残疾人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知晓率,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六)强化督查考核。各县、区要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纳入“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列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督查通报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并将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区工作成绩认定和市级以上补助资金下拨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创新推动。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