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6日 来源:沧州市民政 浏览次数:3828
近日,沧州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小额临时救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将临时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审批权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自2017年8月1日起,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直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金1000元(含)以下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公示、审批手续,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申请者手中。助金额超过1000元的,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此政策出台将使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提高救助效率,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救助,减少中间程序,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