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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儋府办〔2017〕107号

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儋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按《海南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琼府办〔2016〕314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坚持资源统筹原则。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工作目标

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到2017年7月底前将我市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政策规定及程序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到2018年12月底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三、组织机构

成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组  长:符巨友  (儋州市政府副市长)

        吴波    (儋州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文霞  (市民政局局长)

        陈益清  (市扶贫办主任)

成  员:周诗萍  (市民政局低保办主任)

        陈厚位  (市民政局低保办副主任)

        刘  奔  (市扶贫办社培科科长)

        黄  丽  (市扶贫办信息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低保办,主要负责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周诗萍兼任,副主任由刘奔兼任。

四、实施办法

(一)“两项制度”相互衔接的条件与程序。

1、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条件及程序。

(1)条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帮扶脱贫、且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因残疾、重病、教育、灾祸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程序: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申请(也可委托村委会、帮扶责任人等代为申请),镇政府、国营农场(居)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拟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呈报市民政部门(须同时报送建档立卡贫困户授权核对经济状况的委托书)。市民政部门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程序予以办理,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条件及程序。    .

(1)条件:家庭人均纯收人低于3305元扶贫标准,家庭财产符合相关条件,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等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

(2)程序:根据低保家庭申请,镇政府、国营农场(居)组织人员按照扶贫标准条件入户调查核实,经村、镇两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拟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报送市扶贫办,经市公告后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1、核查认定,做好对象衔接。

    (1)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调查摸清农村低保对象中医疗、教育和住房没有得到保障的家庭情况以及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情况,并建立台账,提供给扶贫部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7月10日前。)

    (2)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情况,调查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并建立台账,提供给民政部门。(牵头单位: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7月10日前。)

(3)民政部门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台账,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筛选出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户名单,并建立台账。结合建档立卡“集中办理月”活动,组织符合低保户条件的贫困户提出申请,根据低保户纳入的条件集中审查,按程序集中办理,纳入低保户。(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7月10日前。)

(4)扶贫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台账,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筛选出符合贫困户条件的低保户名单,并建立台账。结合建档立卡“集中办理月”活动,组织符合贫困户条件的低保户提出申请,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的条件集中审查,按程序集中办理,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牵头单位: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7月10日前。)

2、建档立卡,做好管理衔接。

(1)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分别建档,一并管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7月10日前。)

(2)对接好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管理台账;对拟新增或销号的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提出审核意见;向市民政局、市扶贫办按时报送信息台账(一般在每年1月和7月各报送一次);将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落实到户,并建立完整的落实政策台账,清晰记载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的去向和实效。(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7月10日前。)

(3)补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三保障”和产业扶持政策的台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7月10日前。)

(4)及时公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关信息,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7月10日前。)

(5)审批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并同时抄送市扶贫办、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7月10日前。)

(6)审批吸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同时抄送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牵头单位: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7月10日前。)

3、综合施策,做好政策衔接。

(1)对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贫困户,除不能领取低保金外,可以在脱贫攻坚期内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同样的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7月10日前。)

(2)对已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户,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对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样的医疗、教育和住房保障方面的扶贫政策。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还可享受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扶贫政策。(牵头单位: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7月10日前。)

4、动态调整,做好标准衔接。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人口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该进则进,该退则退。(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2)对接好上级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五、工作要求

(一)发挥帮扶干部作用。各镇政府、国营农场(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参与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入户调查,加快识别确认工作进度和提高识别精准度。

    (二)实行协同经办制度。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要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指导,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实操能力。镇政府、国营农场(居)内设的民政办、扶贫办要承担职责任务,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制度,确保“两项制度”衔接如期完成。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要组织对各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里将“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与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存在问题整改工作一同检查,对不如期完成任务的镇,要进行约谈问责。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