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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使患重特大疾病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医疗救助的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是在现行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制度的基础上,对城乡患重特大疾病困难人员实施集中救助的一种方式,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救急救难,方便快捷,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及时有效。

第二条资金筹集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省级负担90%,县级负担10%,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2.特困供养对象;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4.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5.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第四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

1.对特困供养对象患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100%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2.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患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年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累计限额2万元。

18种普通慢性病:高血压(3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有严重功能障碍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用抗排斥贸免疫调节剂)。

4种重大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

(二)住院救助。

1.对特困供养对象住院,经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100%给予救助,最高限额7万元。

2.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经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负合规部分住院按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7万元。

3.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救助比例为3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4.患重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7万元以上的自付部分,再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万元。

5.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特大疾病,其住院救助比例为3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重大疾病病种: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脑血管病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心肌梗塞、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重症肌无力、硬皮病、干燥统合症、重性精神病、血友病、终末期肾病。

 第五条 医疗救助程序

1. 采取县政务大厅窗口 “一站式”结算。县民宗局在县政务大厅设立医疗救助结算窗口,专供就医对象进行即时救助。

2.救助对象的认定由县医保中心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人由民政局提供名单,按月更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扶贫办提供名单,按月更新。

3.救助结算程序:

申请人提供患者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大病保险结算单及其它救助补偿的原始证明单据、材料到县政务大厅申请救助,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患者家庭户口本、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

4. 患者本人的农行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