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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保政办函〔20177)(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17年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针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减轻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

2013114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对河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总体要求、保障内容、筹资机制、承办方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管理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市人社局和管理保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卫计委按上级文件和要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分别代拟了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20141216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36号,明确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承办流程、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待遇水平、监督检查等内容,完善了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201548日,保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保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细则》(保医改办〔20152号),明确了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相关要求,完善了保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提高了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2016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要求,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进行管理。95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完善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险权益的要求。在此基础上,2017126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保政办函〔20177号),明确了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实施意义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进一步放大了保障效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如下重要意义:

第一,是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自医改实施以来,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但由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筹资与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对罹患大病的群众给予进一步的保障,可以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基本医保的保障水平,缓解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医改持续深化。

第二,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大病保险是基本医保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保的有益补充。建立大病保险制度,把大病医保纳入全民医保范围,有利于从制度上筑牢、织密社会安全网,形成合力衔接、相互促进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全社会深化医改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是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大病保险明确了“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等原则,推进以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充分发挥两方面的优势,建立“管、办”相分离、相制约的医保运行机制,提高运行效率和质量。同时,大病保险还明确了“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大病保险制度稳定、安全、持续运行。

三、政策解析

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在2016年基础上整合城乡、科学调整。

(一)筹资标准

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按每参合农民40元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5元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2017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整合为每人每年30元(较原城镇居民提高5元、较原新农合降低10元),统一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二)待遇水平

1、起付标准

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13000元,9个国家级、省级贫困县起付线减免1000元,为12000元,对纳入保障对象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在上述基础上降低50%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为14000元。

整合后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3000元,降低了城镇居民进入大病保险的门槛,使大病保险的受益人群数量增加。

2、支付比例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万元,各分段补偿比例为:1.3万元(贫困县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补偿50%3万元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的补偿60%7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偿70%10万元以上的补偿80%;对纳入保障对象的农村贫困人口在各分段补偿比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1万元,各分段支付比例为:1.4万元以上至4万元(不含)的补偿60%4万元(含)至7万元(不含)的补偿70%7万元(含)至11万元(不含)的补偿80%11万元以上的补偿90%

整合后2017年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每人每年30万元,较原城镇居民部分上调了9万元。

在充分发挥大病保险补充作用的同时,为确保城乡居民整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从逐步建立科学的动态调节机制出发,第一比例段中起付线就低调整至13000元,报销上限由原来的3万元和4万元统一上调至5万元,第二比例段的上限由原来的7万元上调至10万元,有效提高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待遇水平。2017年各分段报销比例具体为: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报销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销60%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报销70%15万元以上的报销80%

(三)对贫困人口实施政策倾斜

2017年明确纳入保障对象的贫困人口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症患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017年贫困人口的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在设定基础上降低50%。各分段报销比例在设定基础上分别提高10%。有效提升贫困人口的大病保险补偿水平。

(四)统一医疗保险目录,提高保障水平

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分别执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2017年,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扩大了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较原新农合扩大近一倍,达到2900多种,极大提高了参保人的大病保险受益水平。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相关部门将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民众提供从基本到大病一体化的优质医疗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