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8日 来源: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3604
5月11号,我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启动。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具体承办我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州卫生计生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三方签订了合同共同开展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德政发〔2016〕19号)要求,我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以下要求实施:
参保对象
凡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即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对象。
赔付办法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含意外伤害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农村居民单次住院个人自负部分达到5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包括新农合常规方案补偿达封顶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费用达到15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赔付(先分段,确定赔付比例)。
农村居民:5000元(含5000元)—10000元,赔付50%;10000元(含10000元)—30000元,赔付60%;30000元(含30000元)—50000元,赔付70%;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赔付80%。
城镇居民: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60000元以下(含60000元),赔付50%;60000元—80000元(含80000元),赔付70%;80000元以上,赔付8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赔付为每人每年150000元,参保人年内累计赔付达到封顶线的,在本保险年度内承保公司对该参保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赔付计算公式为:
农村居民赔付金额=(当次住院总医药费用-新农合补偿金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不予赔付费用-5000)×分段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赔付金额=[医疗费用总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项目费用-起付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大病起付线(15000)以上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0-150000)]按分段结算比例进行结算赔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执行云南省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云南省基本诊疗项目和云南省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按照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大病保险不予赔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医药费用按以下程序赔付:
(一)州内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现场赔付(赔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同时向合署办审核确认,初审后,分别填写《德宏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月赔付资金审批表》和《德宏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登记册》并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于当月30日前报承保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承保公司将赔付资金于次月20日前拨付各定点医疗机构。
(二)州外住院:参保人员在州外因病住院的,应选择当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农村居民出院后2个月内,持新农合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出院小结、发票、费用清单(原件)到各乡镇合管办办理新农合常规补偿手续,经新农合常规补偿后,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的,持以上证件复印件到县市合署办审核确认,并填写《德宏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费用审批表》后,由承保公司直接赔付给患者;城镇居民在出院2个月内向州医保中心申请普通住院赔付后,符合大病赔付的再向保险公司申请大病赔付。已在州外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住院医药费用的参保患者,也可以持新农合证或城镇居民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新农合或城镇居民赔付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填写《德宏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费用审批表》,经县、市合署办审核通过后,由承保公司直接赔付给患者。(州内未开展即时结报的按照州外就医赔付程序)。
承保公司在收到赔付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手续。参保人到外地住院出院后,原则上2个月内向县市合署办申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