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1日 来源: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4790
【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办理主体】
临沧市工伤认定委员会
【申请条件】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受理范围】
1、临沧市工伤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机关事业、人民团体、企业等单位人员进行工伤认定。
2、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辖区内机关事业、人民团体、企业等单位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材料的初审、调查核实取证,并上报临沧市工伤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请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印章签字齐全);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临沧市:2160053 临翔区:2137641 云 县:3215808
凤庆县:4216359 永德县:5211993 镇康县:6630471
耿马县:6126444 双江县:7625684 沧源县:7121401
【办理流程】
临沧市工伤认定委员会一般办事流程见工伤认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