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3日 来源: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4198
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统筹基金的互助共济功能,解决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赤字的问题,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下调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标准
将单位缴费部分(缴费基数的10%)划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标准统一下调1.5个百分点。调整比例分两步走:即2017年将单位缴费部分划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标准统一下调1个百分点;2018年将单位缴费部分划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再下调0.5个百分点。
二、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个人分担机制
从2017年起,我市城镇职工参保年度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分别按60%、40%的比例承担,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参保年度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承担的部分按月仍然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承担的部分按月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基金中实行代扣代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在年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全额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从而建立起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个人分担机制。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市级统筹管理制度
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 “统收统支”管理,由市级统一调控统筹基金支出,增强统筹基金的互助共济功能,确保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2016年末,未按政策规定上解统筹调剂金的县(区),必须按要求足额上解到位;已足额上解统筹基金有结余的县(区),历年统筹基金结余不再上解,作为2017年度待遇支付基金。各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仍按应征金额的10%上解清算金。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 沧 市 财 政 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