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4日 来源: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3724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普人社发〔2017〕12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推进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提高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在打赢扶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16〕11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整合过渡期全省城乡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政策制度落实的通知》(云人社办〔2017〕5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办〔2017〕39号)、《普洱市健康扶贫行动计划(2016-2020年)》(普政办发〔2016〕214号)等精神,现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省政府驻地昆明市辖区内三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60%。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年度内累计自付1万元(不含1万元)调整为5000元(不含5000元),自付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赔付50%。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的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从15万元调整为22.5万元。
三、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