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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丽江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关于调整丽江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江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随着经济不断增长和医疗技术不断进步,医疗费用也以较大幅度增长,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经深入分析,认真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即上不封顶)。

二、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段、大病段累计报销超过25.5万元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予以报销。具体报销和结算方式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信息化的原则与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协商确定。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