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 来源:保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113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22号)精神,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门诊统筹
按规定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分为普通门诊和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实行定点就医管理。
二、门诊统筹医疗机构
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承担乡镇卫生院职能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属地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就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属的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视为其分支医疗机构。
一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作为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三、普通门诊
(一)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⒈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中药饮片处方报销比例为60%。
⒉定点医疗机构的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平均处方值不超过45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超过35元),每人每日医保基金支付限额21元(含一般诊疗费),每月累计支付限额70元,年度支付限额300元,支付限额不在家庭成员之间调剂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与住院费用累加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⒊一般诊疗费按以下规定执行:输液或既输液又同时肌注的患者收取一般诊疗费9元,医保基金报销6.5元;仅肌注的患者收取一般诊疗费7元,医保基金报销6元(每天1次);看病开药收取一般诊疗费6元,医保基金报销5.5元。指名购药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纯中药处方界定为复杂诊疗,收取一般诊疗费9元,医保基金报销6.5元;针灸、推拿等中医诊疗和理疗界定为简单诊疗,收取一般诊疗费7元,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⒋参保患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按50%报销,不受普通门诊处方值、日支付限额、月支付限额的限制,与普通门诊累加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二)普通门诊就诊和结算
⒈参保人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⒉参保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其他相关证件就诊,实行即时结算,个人支付应自付部分,基金应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⒊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就诊患者的身份,并据实将处方明细上传医保系统。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处方须按月单独保管。
⒋定点医疗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打印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上月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所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打印“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汇总后统一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四、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
(一)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病种
⒈特殊疾病病种:⑴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⑵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包括血透、腹透、CRRT治疗);⑶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⑷系统性红斑狼疮;⑸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⑹血友病;⑺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
⒉慢性病病种:⑴糖尿病;⑵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⑶冠心病;⑷甲状腺机能亢进;⑸甲状腺机能减退;⑹活动性肺结核;⑺慢性活动性肝炎;⑻癫痫;⑼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⑽美沙酮维持治疗。
(二)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⒈特殊疾病门诊起付标准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政策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0%,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纳入严重精神障碍门诊维持治疗管理。经二级及以上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无待遇等待期的城乡居民,按《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职工居民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报销的通知》(保人社发〔2015〕215号)规定执行,每人每年2000元定额补助,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使用,总额范围内按实际结算,超支不补。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不设起付线,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实行年度定额包干:三级医院72000元,二级医院66000元,一级医院60000元,基金支付90%,患者自付10%,具体实施参照云卫发〔2013〕22号文件。
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疾病门诊自付额与住院医疗自付额合并累计,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大病保险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⒊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200元,年度支付限额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内符合政策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60%。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三)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准入条件和申报管理
⒈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准入标准参见《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准入标准、用药范围及复审时间》(附件1)。
⒉参加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两年(保山市城镇职工和原保山市城镇居民、新农合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的参保人员可申请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⒊患有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申请办理门诊待遇资格的,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或从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行下载《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申报表》(附件2),填写相关信息,经“准入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按“准入标准”进行病情诊断和病种认定,附认定病种所需的确诊资料,由参保人持相关材料向参保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⒋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按时对参保人员提交的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特殊疾病门诊每月末组织审核一次,慢性病门诊每季度末组织审核一次。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录入信息、制作《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就诊卡》(以下简称《就诊卡》)。相关工作结束后,参保人员可到提交申报材料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查询审核结果和领取《就诊卡》。
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最多可申报3个慢性病病种。
⒍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提供2张五分彩色免冠近照。
⒎特殊疾病、慢性病患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复审,不参加复审的,停止其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待遇。特殊疾病、慢性病的复审时间详见附件1。
(四)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的报销范围和就医管理
⒈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的报销范围限于确定的特殊疾病、慢性病病种相关的药品费,各病种的诊疗报销范围详见附件1。
⒉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的用药严格按照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报销范围的药品(包括中草药)、项目等,统一按甲类结算,但目录规定有限制条件的,须按限制条件执行。
⒊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待遇。
⒋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2所一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疾病、慢性病患者在统筹区内(含保山市内跨县市居住或务工)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即时结算,个人支付应自付部分,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⒌长期在保山市外居住或务工的特殊疾病、慢性病参保人员,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后,在居住(务工)地选定2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最迟于次年3月31日前将《就诊卡》复印件、门诊发票原件、处方(或收费清单)原件等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费用报销所需资料不符合规定或逾期交单的,原则上不予支付。
⒍享受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出示社会保障卡及《就诊卡》,并使用门诊病历本,以便医疗机构记录就诊情况。
⒎参保患者不按要求在统筹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或在零售药店、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⒏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医疗服务时,须严格执行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保山市城乡居民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用药报销范围。每次门诊处方用药量不超过2个月(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和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不超过3个月)。超报销范围和用药量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
⒐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收费窗口,并将相关药品及诊疗项目费用明细如实录入医保信息系统上传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并按月单独保管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处方等资料,以备医保经办机构核查。
五、违规处理规定
(一)各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定点医疗机构以替换项目或药品、虚传医疗费用等非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按骗取基金的处方额放大5倍从应支付医疗机构的基金中扣除。骗取基金数额较大的,移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其分支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对分支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负相应责任。
(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通过伪造变造病情诊断证明和特殊疾病、慢性病申报资料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取消其享受的医疗待遇,所骗取的医保基金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对原已办理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待遇;不符合的,不再享受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待遇。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和程序,不得降低标准和扩大特殊疾病、慢性病病种、用药、诊疗范围。各县(市、区)医保中心负责对辖区的门诊统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三)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保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准入标准、用药范围及复审时间
2.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申报表
3.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就诊卡
附件1 保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准入标准、用药范围及复审时间 | ||||||||
编号 | 类型 | 病种名称 | 准入标准 | 用药范围 | 诊疗范围 | 复审时间 | ||
1 | 特 殊 疾 病 | 恶性肿瘤 | 1.病理诊断报告(肝细胞性肝癌除外); 2.近五年内因本病住院或门诊抗肿瘤治疗的病史资料(含放化疗); 3.相关辅助资料。 4.上述资料必须由医保定点县级及以上医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提供。 |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4镇痛药物 6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 8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9.1免疫抑制药物 9.2生物反应调节药物 10抗肿瘤药物 15.5止吐药物 18.1止血药物及抗纤维蛋白溶解药物 18.3抗贫血药物 18.4升白细胞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2.1造影剂 23生物制品(限1247,1248) (2)《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9扶正剂 2.2温经理气活血散剂(限885) 3肿瘤用药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三年复审 | |||
2 | 特 殊 疾 病 | 慢性肾功能衰竭 | 1.有慢性肾功能衰竭诊断资料; 2.有长期透析病历记录(拒绝透析者需提供医院证明)。 3.上述资料必须由医保定点县级及以上医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提供。 |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6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 7营养治疗药物 8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物 16循环系统药物 17泌尿系统药物(除外17.3前列腺疾病用药物) 18血液系统药物(限18.2.1抗凝血药物,18.3抗贫血药物,18.4升白细胞药物,18.5抗血小板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1.4其他解毒药物(限1201) (2)《药物目录》中成药部分: 1.9扶正剂 1.12.1益气活血剂(限464) 1.12.3养血活血剂 1.12.6补肾活血剂 1.16.5消肿利水剂 1.16.7化瘀通淋剂(限786) 1.16.8扶正祛湿剂(限796,797,799,800) 3.2肿瘤辅助用药(限909)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透析治疗 CRRT治疗 | 三年复审 | ||
3 | 特 殊 疾 病 | 器官移植 | 1.有活体器官移植并存活的病历记录; 2.有用抗体排异药物的病历资料。 3.上述资料必须由医保定点县级及以上医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提供。 |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1抗微生物药物(限1.1抗生素类药物,1.2合成抗菌药物,1.4抗真菌药物) 8.2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 9.1免疫抑制药物 15.1抗酸药物及抗溃疡病药物 15.11利胆药物(限813) 16循环系统药物(限16.3硝酸酯类药物,16.4钙拮抗药物,16.7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物,16.8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物,16.9其他降压药物) 18血液系统药物(限18.3抗贫血药物,18.4升白细胞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9扶正剂 3.2肿瘤辅助用药(限909)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三年复审 | |||
4 | 特 殊 疾 病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1.颊部红斑;2.盘状红斑;3.光过敏; 4.口腔溃疡; 5.关节炎:非侵蚀性关节炎,累及2个或2个以上的周围关节,关节肿痛或渗液; 6.浆膜炎:(1)胸膜炎(2)心包炎; 7.肾脏病变; (1)蛋白尿>0.5g/天或>+++; (2)管型尿或血尿。 8.神经系统异常(非药物或代谢紊乱导致的抽搐或精神症状); 9.血液学异常: (1)溶血性贫血伴网织红细胞增多; (2)白细胞减少<4×109/L; (3)淋巴细胞减少<1.5×109/L; (4)血小板减少<100×109/L。 10.免疫学异常; (1)LE细胞阳性; (2)抗dsDNA抗体阳性; (3)抗Sm抗体阳性; (4)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至少6个月。 11.抗核抗体阳性,除外药物诱导的狼疮综合症 上述11项诊断标准符合4项或以上者即可诊断。 12.上述资料必须由医保定点县级及以上医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提供。 |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1抗微生物药物(限1.1抗生素类药物,1.2合成抗菌药物,1.5抗病毒药物) 2.2.2其他(限175) 3.1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除外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 6.2.1钙剂 8.2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 8.7钙代谢调节药物 9调节免疫功能药物 10.1细胞毒药物 15.1抗酸药物及抗溃疡病药物 18血液系统药物(限18.3抗贫血药物,18.4升白细胞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0.1.3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 (2)《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9扶正剂 7.3补肾壮骨剂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三年复审 | |||
5 | 特 殊 疾 病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1.有医院明确诊断的病史资料; 2.骨髓象:至少一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如增生活跃,需有巨核细胞明显减少及淋巴细胞相对增多。骨髓非造血细胞增多。骨髓活检见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织增加。 3.血象: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淋巴细胞相对增多。 评审标准:同时具备1、2、3条。4.上述资料必须由医保定点县级及以上医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提供。 |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1抗微生物药物(限1.1抗生素类药物,1.2合成抗菌药物,1.4抗真菌药物) 6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 7营养治疗药物 8.2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 8.3雄激素、抗雄激素及同化激素类药物 8.8其它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物 9调节免疫功能药物 15.1.1抗酸药物及胃粘膜保护药物 15.1.2抑酸药物 18血液系统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1.9扶正剂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三年复审 | |||
6 | 特 殊 疾 病 | 血友病 | 1.有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 2.相关病史资料。 男性,有或无家族史(有家族史符合性联隐性遗传规律,女性纯合子型极少见);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术后(包括小手术)出血史,关节反复出血引起的关节畸形。 3.相关的血液检查符合血友病的诊断标准。 血友病甲(A) (1)凝血时间(试管法)重型延长,中型可正常,轻型、亚临床型正常; (2)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中重型明显延长,能被正常血浆及新鲜吸附血浆纠正。轻型稍延长或正常。亚临床型正常; (3)血小板计数、出血时间、血块收缩时间正常; (4)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 (5)因子Ⅷ促凝活性(Ⅷ:C)减少或极少; (6)血管性血友病因子抗原(vWF:Ag)正常,Ⅷ:C/vWF:Ag明显降低。 血友病乙(B) (1)凝血时间、血小板计数、出血时间、血块收缩时间及凝血酶原时间(PT)同血友病甲; (2)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延长,能被正常血清纠正,但不能被吸附血浆纠正,轻型可正常,亚临床型亦正常; (3)血浆Ⅸ:C测定示因子Ⅸ:C减少或缺乏。 评审标准:同时具备1、2、3条 4.上述资料必须由医保定点县级及以上医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提供。 |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6.1维生素类药物 8.1下丘脑垂体激素及其类似物(限326,328,334) 8.2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 18.1止血药物及抗纤维蛋白溶解药物 18.6升血小板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10.5重镇安神剂(限438) 1.11止血剂 4.1.3止血剂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三年复审 | |||
7 | 特 殊 疾 病 | 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 | 1.有二级及以上医院精神专科的病情证明; 2.有专科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住院病史及服药记录。。 评审标准:同时具备1、2条。 |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11.1.3吩噻嗪类药物 11.1.5哌啶类药物 12.1.2抗胆碱类药物 12.3抗癫痫药物 12.7镇静催眠药物 13治疗精神障碍药物 16.5 β受体阻滞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7开窍剂 1.10安神剂 1.12.10祛瘀化痰剂 1.13.1疏肝解郁剂 1.15.4化痰熄风剂 1.15.5化瘀祛风剂 1.15.6养血祛风剂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五年复审 | |||
1 | 慢 性 病 | 糖尿病 | 一、1型糖尿病: 1.发病年龄通常≤30岁; 2.空腹或餐后的血清C肽浓度明显降低或缺乏,胰岛素三项抗体具备一项阳性。 3.使用胰岛素治疗; 4.病史半年以上; 评审条件:同时具备1、2、3、4条。 二、2型糖尿病: 1.年龄≥60周岁; 2.静脉血两次空腹血糖值≥7.0mmol/L及两次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 3.至少有一次近两年内住院病史或近期连续3个月以上使用降糖药或胰岛素的记录。 评审标准:必须具备1、2、3条。 三、上述资料必须由医保定点县级及以上医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提供。 |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1抗微生物药物(限1.1抗生素类药物,1.2合成抗菌素药物,1.4抗真菌药物,1.5.1广谱类) 8.5胰岛素及其他影响血糖的药物 8.8其他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物 12.9其他(限626) 15.4胃动力药物 15.7泻药 16.11调血脂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0.1皮肤科外用药物 20.2眼科用药物(限1129、1130) (2)《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1.4扶正解表剂(限49) 1.3泻下剂 1.9扶正剂 1.10安神剂 1.12.8化瘀通脉剂 1.14消导剂 1.15.7祛风通络剂 1.16.8扶正祛湿剂(限803) 1.17化浊降脂剂 5眼科用药 8皮肤科用药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免复审 | |||
2 | 慢 性 病 | 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级高危及以上 | 1.年龄≥60周岁; 2.有近半年以上高血压(符合2005年及2010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的诊断标准:非同日三次测量血压高于160-179/100-109mmHg)住院病史资料或门诊连续三个月服用降压药物记录; 3.有靶器官损伤的阳性检查结果(心、脑、肾);ECG、胸片、心脏彩色超声检查报告,有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报告; 4.眼底动脉改变Ⅱ级以上或颈动脉彩色超声检查报告; 5.血生化检查报告:血糖、血脂、尿酸。 评审标准:同时具备1、2、3、4、5条。 6.上述资料必须由医保定点县级及以上医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提供。 |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12.4脑血管病用药物 16循环系统药物 17.1利尿药物 18.5抗血小板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5.2回阳救逆剂 1.9.2养血剂(限331) 1.9.8益气复脉剂 1.12祛瘀剂 1.15治风剂 1.16.8扶正祛湿剂(限803) 1.17化浊降脂剂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免复审 | |||
3 | 慢 性 病 | 冠心病 | 1.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检查有冠状动脉动脉狭窄的结果; 2.心肌梗死的病历记录,心肌坏死标志物检查(TnI、TnT、CK、CKMB); 3.近两年内冠心病住院病史; 4.三次以上(含三次)心电图ST、T明显缺血性改变,或运动试验阳性; 5.有典型的心绞痛症状。 评审标准:具备1或2中任意一条,或具备3.5两条中的任意一条加4条。 6.上述资料必须由医保定点县级及以上医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提供。 |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8.5.1胰岛素(除外373) 13.2抗焦虑药物 16循环系统用药 18.2.1.2其他(限984) 18.5抗血小板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5.2回阳救逆剂 1.7开窍剂 1.9扶正剂 1.10安神剂 1.12祛瘀剂 1.16.8扶正祛湿剂(限803) 1.17化浊降脂剂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免复审 | |||
4、5 | 慢 性 病 | 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 | 1.提供最初确诊时甲状腺激素测定的报告单及近一年内住院资料。 2.同位素扫描或甲状腺功能检测(如:血清总甲状腺素<TT4>、游离甲状腺素<FT4>、总三碘甲腺原氨酸<TT3>、游离三碘甲腺原氨酸<FT3>,促甲状腺激素<TSH>、131I摄取率)异常的记录。 评审标准:同时具备1、2条。 3.上述资料必须由医保定点县级及以上医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提供。 |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6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 8.2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 8.6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物 8.7钙代谢调节药物 9.1免疫抑制药(限412,413) 10.1.1作用于DNA化学结构的药物(限439,449) 16.5 β受体阻滞药物 16.11调血脂药物 17.1利尿药物 18.3抗贫血药物 18.4升白细胞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9扶正剂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甲亢三年复审;甲减免复审 | |||
6 | 慢 性 病 | 活动性肺结核 | 1.有明确的肺结核病史、症状和体征; 2.有病原学诊断报告; 3.有X线或CT诊断报告,提示有活动性结核病病灶。 评审标准:同时具备1、2、3项。 4.上述资料必须由医保定点县级及以上医院、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提供。 |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1.2.2喹诺酮类药物 1.3.1抗结核病类药物 1.4抗真菌药物 1.5.1广谱类药物 6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 14呼吸系统药物 15.10肝病辅助治疗药物 18.1止血药物及抗纤维蛋白溶解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2.2其他(诊断用药物) (2)《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4.1清热泻火剂(限82) 1.6化痰、止咳、平喘剂 1.9.3.2滋补心肺剂 3.2肿瘤辅助用药(限909)7.1.1内服药(限1073,1077,1080,1084)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按专家评审时间 | |||
7 | 慢性病 | 慢性活动性肝炎 | 1.二级(含二级)以上传染病医院或三级医院专科诊断为“慢性活动性肝炎”; 2.有近一年传染病医院或三级医院专科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肝功能异常报告(肝功能ALT反复升高,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丙种球蛋白持续升高,胆红素异常,凝血酶原活动度降低,胆碱酯酶降低,HBsAg阳性超过6个月)或肝活检诊断肝组织病理炎症和(或)纤维化分级中度(G2S2)及以上; 4.相关影像学检查(B超、CT、腹腔镜等)结果符合肝硬化早期的改变。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3或1、2、4条。 |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1.5抗病毒药物 6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 8.2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 9.1免疫抑制药物 9.2生物反应调节药物 15.10肝病辅助治疗药物 15.11利胆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4.3.2清肝解毒剂 1.4.3.3清肝胆湿热剂 1.9.3.3滋补肝肾剂 1.13理气剂 1.14消导剂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两年复审 | |||
8 | 慢 性 病 | 癫痫 | 1.近两年内专科医师诊断病情证明; 2.半年以上服抗癫痫药物记录; 3.脑电图、CT诊断报告。 4.上述资料必须由医保定点县级及以上医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提供。 | (1)《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12.3抗癫痫药物 12.4脑血管病用药物 12.7镇静催眠药物 13.2抗焦虑药物 13.3抗郁抑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7开窍剂 1.10安神剂 1.12祛瘀剂 1.15治风剂 (3)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免复审 | |||
9 | 慢 性 病 | 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 | 1.身材矮小,身高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第三百分位数以下;生长缓慢,生长速度<4厘米/年; 2.骨龄落后于实际年龄2年以上; 3.GH刺激试验示GH部分或完全缺乏; 4.智能正常,与年龄相称; 5.排除其他疾病影响。 评审标准:同时具备1、2、3、4、5。 6.上述资料必须由医保定点县级及以上医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提供。 |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6.1维生素类药物 6.2矿物质类药物 8.1下丘脑垂体激素及其类似物 8.3雄激素、抗雄激素及同化激素类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二)《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9扶正剂 (三)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 三年复审 | |||
10 | 慢 性 病 | 美沙酮维持治疗 | 三年复审 | |||||
附件2
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申报表
姓名:性别:年龄: | 五 分 彩 照 | ||
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 | |||
家庭地址: | |||
联系电话: | |||
一、主要病史(症状体征): | 医院(医务科)意见: (签章): 年月日 | ||
二、检查结果(附复印件): | |||
三、申报病种: | |||
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签章): 年月日 | |||
接诊医师(签名): 年月日 | |||
科主任意见(签名): 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参保患者申请特殊疾病、慢性病确诊资料应由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所提供资料原则上为原件,提供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医院相关科室印章。
2.参保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日均应受理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资料申报。
3.符合条件的,“医院(医务科)意见”应填写“符合**病种标准”。
4、“特殊疾病”病种:⑴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⑵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包括血透、腹透、CRRT治疗);⑶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⑷系统性红斑狼疮;⑸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⑹血友病;⑺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
5、“慢性病”病种:⑴糖尿病;⑵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⑶冠心病;⑷甲状腺机能亢进;⑸甲状腺机能减退;⑹活动性结核;⑺慢性活动性肝炎;⑻癫痫;⑼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⑽美沙酮维持治疗。
6、申报病种限制在上述范围内,最多不超过3种;
7、特殊疾病、慢性病患者自愿指定2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就诊医疗机构。参保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8、其他所需材料:医院诊断证明原件、与所申报疾病相关的各种就医资料(与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检验报告、近两年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原件、门诊就诊病历原件。)、五分免冠彩色近照2张、医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就诊卡
编号:
姓名 | 性别 | 照 片 | |||||||
医保编号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
特殊疾病、 慢性病名称 | |||||||||
指定就诊医疗机构 | |||||||||
发证机构 | 发证日期 | ||||||||
复 审 栏 | |||||||||
☆☆☆用卡须知☆☆☆ 1、特殊疾病、慢性病患者凭本卡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相关待遇。接诊医师按核准特殊疾病、慢性病实施诊疗和用药,并按要求书写门诊病历。 2、特殊疾病门诊起付标准1000元,符合政策医疗费用报销70%,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200元,符合政策医疗费用报销60%;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纳入严重精神障碍门诊维持治疗管理;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与住院合并实行年度医疗费用包干,三级医院72000元,二级医院66000元,一级医院60000元,基金支付90%,患者自付10%。 3、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不按要求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或在零售药店、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个人垫付后于次年3月31日前到办证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需提交资料:本卡复印件、本人的市内银行账号、门诊发票及处方(或收费清单)等原件。 4、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