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来源:大连市卫计委 浏览次数:3672
为进一步减轻参合人员经济负担,遏制和减少参合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 2605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 108号)等文件规定,大连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现将相关政策内容介绍如下:
一、保障对象
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人员,且具有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格。
二、筹资标准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15元 | 15元 | 25元 | 30元 | 30元 |
三、资金筹集
参合人员个人不需额外缴纳新农合大病保险保费,由政府以新农合部分基金向保险公司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
四、保障内容
新农合大病保险年度内,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特定门诊治疗单次或多次就医累累计发生的政策内合规医疗费用中自付金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分段比例赔偿。
注释: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合理的、符合新农合统筹地区管理部门规定的新农合范围内可报销医疗费用。
五、起付标准
2016年和2017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约定:参合人员中普通人群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000元,低保对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3000元。保险期间内,新农合大病保险只扣减一次起付线,以后各次不再扣减起付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确认,以参合人员年内首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时的身份为准。为配合国家惠民政策,最大限度缓解大病患者家庭负担,2017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赔偿不设封顶线。
以后年度的起付标准,以各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六、分段标准及赔偿比例
2016年和2017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分段标准及补偿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自付金额在大病起付线以上至60000元(含)部分,给付比例为50%;
个人自付金额在6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部分,给付比例为55%;
个人自付金额在10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为60%。
以后年度的起付标准,以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七、保险年度
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次住院跨年度且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政策执行。
八、赔偿申请时效
根据新农合补偿报销凭证或分割单上载明的出院日期计算,除失联等无法及时通知外,参合农民申请理赔的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九、不予赔偿事项
(一)新农合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或应当由第三方负担,及应当由其他部门负担的;
(三)在境外就医的。
十、赔偿领取所需资料
(一)参合人健在(未成年人)
1.新农合证复印件;
2.父母任何一方身份证复印件和存折复印件 ;
3.证明父母任何一方与未成年人的关系的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参合人健在(成年人)
1.新农合证复印件 ;
2.身份证复印件 ;
3.本人存折复印件 。
(三)参合人身故
1.死亡证明(身故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葬/土葬证明四者只需提供其中一个即可);
2.关系证明(所有法定继承人与参合人的关系证明,中国人寿将提供《关系证明》模板,参合人打印填写后,到当地街道,社区,村委会盖章即可);
3.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存折复印件。
如法定继承人为多人,欲将大病补偿保险金转入一个指定的法定继承人银行账户中,仅需提供指定打入账户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存折复印件。(同时需提供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效声明,在《关系证明》中有填写处体现)。当最终确定的领款人为1人时,领款人身份证和存折复印件准备一份,领款人为多人,需要备2份。
备注:
1.银行存折应为农行,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之一的通存通兑个人结算账户。2.低保对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人员需携带本人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