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来源:唐山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321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水平,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文件要求,结合《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唐民通〔2014〕62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是指在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各类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实施集中救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第四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种(类)重特大疾病。其中儿童白血病包括0-14周岁(含14周岁)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包括0-14周岁(含14周岁)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
第五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对象指以下人员:
(一)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1—1.5倍之间)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每年合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使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的1.5倍的人员。
第六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标准如下:
(一)县级民政部门救助标准:
申请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低保户按不低于70%标准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治;对低收入救助对象按不低于60%标准救助;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按不低于50%标准救助。
(二)市级民政部门对经过县级民政救助后仍然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自负费用)进行补充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重点救助对象:低保户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70%标准救助;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8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8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50%标准救助;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6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6万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40%标准救助;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5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5万元。
市级医疗救助起付线指经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和县级民政救助后自负费用个人承担的最低数额,市级民政部门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线。
除特困供养人员外,以上各类救助对象原则上同一病种每年只救助一次。
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目录执行。
第七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程序如下: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必须在属地县(市)区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救助程序依规进行救助。
(二)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救助后,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将符合市级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上报至市民政局集中救助,申请市级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的县级民政部门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民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请示报告
(2)救助对象的个人材料:唐山市民政局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审批表(附件1)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一份、重点救助对象需提供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需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收入救助对象证明或因病致贫家庭证明(加盖民政部门公章)、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各项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据复印件(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县级民政部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数额证明。
(3)县级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明细表(附件2)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为申请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的人员出具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原始结算单据复印件(需加盖经办机构公章)。
第九条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县级财政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第十条各县(市)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监管机制。民政、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2014年9月3日印发的《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唐民通〔2014〕6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唐山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唐山市民政局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审批表
2.县级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明细表
附件1
唐山市民政局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审批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病种 | |||||||
家庭情况 | 家庭 人口数 | 家庭年 收入(元)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身份 证号 | ||||||||||
申请人医疗费用情况 | 医保范围内 医疗总费用(元) | 城镇居民或职工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元) |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元) | 大病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元) | ||||||||||
县级民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额(元) | 县级民政救助后 剩余自负费用(元)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 ||||||||||
县级初审意见 |
局领导签字:县(市)区民政局(章) 年月日 | ||||||||||
市级审批意见 |
救助元唐山市民政局(章) 年月日 | ||||||||||
备注 |
本表一式两份,县市两级各留存一份。 家庭情况填写低保、五保或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等。 |
附件2
县级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明细表
填表单位(章):单位:元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病种 | 家庭情况 | 医保范围内医疗总费用 |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 | 大病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 | 县级民政救助金额 | 县级民政救助后 自负金额 | |||
新农合报销金额 | 城镇居民医保报销金额 | 城镇职工医保报销金额 | |||||||||||
金额小计 | |||||||||||||
金额合计 | |||||||||||||
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 | |||||||||||||
注:“家庭情况”填写低保、五保或其他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困难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