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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1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得到稳定保障,就业层次和收入水平明显提高,获得的服务更加丰富全面;全社会关爱、支持、帮助残疾人的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提升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落实重度残疾人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20%、双残户中残疾人上浮15%的分类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类似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的支付范围,继续保留已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手功能评定等6种康复项目等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15号)有关持续改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切实落实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等规定。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提高残疾人福利补贴范围和标准。完善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并逐步提高标准。探索建立老年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落实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至59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政策。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政策。实施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研究制定聋人、盲人在通讯、网络、数字或有线电视等方面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残疾人“两项补贴”按规定不列入低保收入计算范围。发挥市残疾人康复就业中心职能,完善辅助器具适配体系,从辅具的筛查、评估、申请到辅具的适配、档案建立以及数据库的录入,均要严格要求、规范操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继续执行为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政策,优先为就学、就业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建立辅具借用制度,为急需但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争取国家、省支持,加大市本级投入,“十三五”期间实现对我市有需求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全覆盖。

(三)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探索提高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标准,将三、四级贫困残疾人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落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四)改善城乡残疾人居住条件。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认真贯彻落实省残联、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辽残联办发﹝2016﹞44号),市残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通过整合资金,在山区乡镇进行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整村推进,逐年推开。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积极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建立各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督促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履行法律义务,带头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和预留岗位政策,未达到安置比例的部门、单位新招录公务员或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招聘)残疾人,在招录(招聘)过程中不歧视残疾人。加大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税务部门要做好残保金征收小微企业免征工作,强化征收措施,逐年增加征收额度;财政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残保金做好代扣工作。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二)扶持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制定盲人按摩和工疗机构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机构享受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继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继续发挥福利企业在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推动残疾人在托养机构内实现辅助性就业,支持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并提供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资金支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

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其购买孵化服务。大力扶持残疾人开展网络就业创业。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残疾人纳入个体创业扶持范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建立“残疾人创业一条街”,为残疾人提供创业场地。研究建立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机制,制定残疾人个体经营场所水、电、暖等费用优惠政策。

(三)持续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持续加强残疾人培训工作,各部门的培训项目应将残疾人纳入其中并给予优先、优惠。充分发挥市残疾人康复就业中心和辽阳技师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和指导作用,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实用技术培训。各级残联要充分利用有利设施和条件开展培训,特别要抓好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

(四)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及省残联转发中残联《关于进一步推动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辽残联发﹝2016﹞15号)。统筹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工作,对残疾人扶贫、脱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沟通协调、督导检查、综合服务。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各级政府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各项扶贫措施应优先扶持残疾人。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精准脱贫考核指标。依托残疾人就业培训示范基地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残疾人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五)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维护。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市乃至全省就业服务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专业化水平。全市就业服务平台应及时发布各类残疾人求职招聘信息。鼓励残疾人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方式,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加强对残疾人职业技能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完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机制。依法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建立各级残疾人就业援助专项机制。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服务。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加大残疾预防宣传力度,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致残因素监控,建立健全残疾报告制度、残疾预防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扎实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建立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与残联组织的信息随报与共享机制,有效控制孤独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疾病的发生。加大对0-8岁残疾儿童的救助力度和康复扶持,加强康复机构建设,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服务。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完善市、县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康复中心,形成县、乡、村三级康复服务网络。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资源,普遍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加强社区康复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力争使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到每一个村、社区。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要加大技术指导力度,建立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的指导和转介机制。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特殊教育学校要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积极争取国家学前教育项目资金,扩大残疾儿童受益范围。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的资助政策。完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资助政策,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逐步建立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教辅人员待遇水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特教津贴,在职务评聘、评先评优中给予政策倾斜。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现代教育、康复训练技术的应用能力,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比例提高到60%以上,教育教学管理与手段基本实现数字化、智能化。鼓励高等院校开办符合残疾人特点的专业,使更多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探索通过单考单招和注册入学制度,鼓励特殊教育学校中职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和队伍配套建设。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的辐射带动和业务指导职能,力争达到有服务设施的地区都能单独承担至少一项康复训练项目。加强托养机构建设,特别是社区日间照料站建设,逐渐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建立优秀运动员选拔培养机制。分类开展残疾人群众体育,促进残疾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强残疾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开展歌咏、书法、绘画、朗诵、音乐、舞蹈、戏曲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要主动设置残疾人便于参与的项目和残疾人主题活动,并提供无障碍设施、手语解说等特殊服务。

(四)加强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工程,应当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医院、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积极开展无障碍县(市)区创建工作,逐步推进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推动和开展无障碍建设改造工作。全面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到2018年,全市完成300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在便利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对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免收停车费。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加大残疾人文化科技创新力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无障碍应用水平,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应用的数字化文化产品。

(五)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残疾人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进一步推进数据研发与应用,形成覆盖全市的综合数据平台。按照信息无障碍标准,加强各类网站无障碍建设,将无障碍评测纳入政府网站考评范围,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改善残疾人均等获取信息的社会环境。

(六)加大残疾人权益维护力度。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围绕保障残疾人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重大问题,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构建以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法律服务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健全完善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残联法律救助工作站作用,通过社会化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建设纳入国家统一的12385残疾人维权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畅通残疾人诉求表达和解决渠道,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赠款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支持就业创业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助残活动,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积极落实“积善助残,圆梦行动”系列残疾人慈善公益项目。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搭建助残服务项目对接平台,提升助残服务专业化水平。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邻里守望”“10分钟助残服务圈”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努力实现志愿助残组织建设科学化、助残服务规范化、社会服务专业化、基层服务便捷化。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产品。建设有声图书馆或阅览室。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培养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四)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以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政府购买服务要在不断完善和充分发挥现有服务设施及机构作用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合适的项目进行试点,稳步推进。

六、切实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农村和基层倾斜。

(三)不断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公众微信号等媒体和互联网,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深入挖掘残疾人工作的典型事例,通过电视手语和报纸专刊栏目,弘扬真善美,传播孝道文化,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共创和共享小康社会。

(四)全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专门协会作用。全面加强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残联基层组织建设,实施专职委员选聘制度,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提升服务能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应对城镇残疾人专职委员给予倾斜。继续加强专门协会工作,在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中充分发挥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专项监测,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

逐步提高重度残疾人分类救助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

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2

完善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提标扩面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3

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

持续实施

4

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持续实施

5

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及残疾人个体经营场所家庭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制度。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2017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6

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2017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7

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

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

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8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招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新招录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残疾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国资委、

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9

制定盲人按摩和工疗机构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继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和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2017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10

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对其提供优惠孵化服务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11

扶持残疾人开展网络就业创业,并纳入个体创业扶持范畴,给予特殊资金扶持

市残联、市财政局

2017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12

支持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

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7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13

将农村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优先扶持其增收和发展

市扶贫办、市残联、市农委、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14

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残疾报告制度、残疾预防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

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15

实施0-8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普惠性抢救性康复和补贴制度,逐步提高救助和服务补贴标准

市残联、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持续实施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6

健全完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与残联组织的儿童残疾人信息随报与共享机制,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服务体系

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17

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18

提高贫困精神障碍者医疗救助水平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市残联、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19

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服务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考核内容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2016年底前完成

20

实施残疾人康复与服务人才培养工程

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21

健全完善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的指导和转介机制。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

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22

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探索通过单考单招和注册入学制度,鼓励特殊教育学校中职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市残联

2017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23

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合理布局

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017年底前出台工作方案

24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各类公共场所和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推进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25

加大力度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

市残联、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底前完成

26

推进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

市广播电视台、

市财政局、市残联

2016年底全面实施

27

建立优秀运动员选拔培训机制,促进残疾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

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市残联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方案

28

建立纳入全国统一残疾人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底前完成

29

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与服务,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

市残联、市文明办

2016年底前出台工作方案

30

建立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长效机制,继续执行为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政策,优先为就学、就业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十三五”期间实现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全覆盖

市残联、市财政局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31

落实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政策措施

市残联、市财政局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32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残联等

持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