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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将提高50%

云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将提高50%

2017-08-08 19:12

都市时报记者 李瑞莹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在扶贫工作中最不愿看到的一种状况之一。日前,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云南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除了将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含门诊特殊病,下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等相关目标实现之外,还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建立新的倾斜性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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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据了解,此次保障的范围主要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就医产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除了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外,还要确保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25个边境县、市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的迪庆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外的农村居民,按照每人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等。对扶贫部门核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上述已经由民政全额资助参保的人员外,其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


此次实施的《方案》将在就医转诊、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外费用比例上提出新的倾斜性措施和控制机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主要使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严格控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过度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挤除不合理医疗费用,从源头上控制政策范围外费用比例,努力实现政策报销比例和实际报销比例基本一致。方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统一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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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2类特殊病报销比例将达70%


而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住院待遇和门诊待遇方面,此次《方案》也设计了针对性较强的倾斜政策。除了要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外,在门诊待遇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支付。糖尿病、高血压等14类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60%,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12类特殊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而针对基本医保住院待遇倾斜政策,除了要对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外,2017年将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乡级支付比例为85%-95%,县级支付比例为65%-85%,州、市级支付比例为65%,省级及省外支付比例为65%,原则上住院费用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


针对大病保险,此次《方案》也规定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50%,合理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要将倾斜政策和保障责任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在与承办机构签订的合同中予以(补充)明确。


除了继续落实儿童先心病等22种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外,尿毒症、重性精神病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将达到90%。贫困人口如果在基层就医,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免起付线,合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而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仍然不能达到70%的,将采取二次报销等方式,进一步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发挥医疗救助、扶贫资金的“兜底”作用,努力实现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90%。鼓励各地统筹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