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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报送沈阳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做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6〕15号)和《〈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改革构建振兴发展新体制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和实施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能下放的审批事项一律下放,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继续削减前置审批和不必要证照。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事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深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推进政事分开。(责任部门:市编委办、政务服务办、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工商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制定我市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流程和标准,健全监管责任制,推进协同监管、大数据监管和智能监管,探索实施东北地区跨区域综合监管。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监管机构信息联通共享,建设东北地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目录,通过全国和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所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3.大力优化政府服务。推动“法制东北、信用东北”建设,解决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不到位等问题,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研究出台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专门措施。推进东北地区各级政府事权和责任法定化,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加强部门间业务协同,完善绩效管理,优化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创新政府服务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发展改革委、政府服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大数据局)、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深化国企国资改革

  4.优化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在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创新发展一批领军企业,做优做强国有经济。在交通、能源、装备制造等重点基础设施及传统制造业领域重组整合一批国有企业,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在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领域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机制,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妥善安置富余人员。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优化。(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5.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针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特点,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目标,灵活采取引入战略投资者、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允许员工持股、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入股等方式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全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地方国有企业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落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相关政策。(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6.完善国企国资管理体制。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稳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国有资产监督,严格责任追究。(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建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7.着力改善营商环境。建设以“亲”、“清”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政商关系,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健全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完善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增强提供创新创业、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政策等服务的能力。壮大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多措并举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工、用地等要素投入成本。(责任部门:市营商办、市督考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8.放宽民间投资准入。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基础,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未明确限制和禁止的领域,推动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公路、航空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导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建立配套协作机制。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选择一批收益可预期的优质项目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建委、交通局、教育局、文广局、卫计委、民政局、体育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9.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发展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新型抵(质)押担保贷款和无还本续贷业务,对购买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民营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合规投资入股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在东北地区兴办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地方政府建设小微企业保险扶持机制,加快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激励惩戒制度。(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重点专项改革

  10.着力解决国企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启动并深入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允许国有企业划出部分股权转让收益、地方政府出让部分国企股权,专项解决厂办大集体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历史遗留问题。争取中央财政继续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奖补结合”,奖励和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付改革成本。鼓励厂办大集体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主要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市国资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1.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厘清政府与森工企业的职能定位,剥离森工企业社会管理和办社会职能,加快林区所办企业改制改革。推动解决林区金融债务问题,分类化解林区林场金融债务。推进重点国有林区职工搬迁和林场调整,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责任部门:市林业局、金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2.加快农垦系统改革发展。坚持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推进农场企业化,实现改制平稳过渡。推进分离办社会改革,加快社会管理属地化,提高垦区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3.深入开展综合改革试验。积极推进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建立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创新产业园区联盟发展机制,建立产业链条分工协作机制。(责任部门:市创改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服务业委、农经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创新发展培育振兴发展新动力

  (一)建立健全创新创业体系

  14.构建政产学研用一体的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开展区域骨干企业创新转型试点,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创新力度。依托大企业和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创新发展。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科技服务机构等参加的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面向全国吸引优秀人才,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试和产业化之间的通道,强化创新链和产业链、创新链和服务链、创新链和资金链对接。组织实施东北振兴重大创新工程。深化中科院与东北地区“院地合作”,组织实施东北振兴科技引领行动计划。(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教育局、中科院沈阳分院,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5.打造创新创业高地。务实推动东北地区多层次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努力将东北地区建设成为重要技术创新与研发基地。支持沈阳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探索形成适合东北特点和实际的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积极推进沈阳—大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沈阳市浑南区双创示范基地,在东北地区打造若干双创示范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跨省区协同创新合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创新改革办、发展改革委、浑南区等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6.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东北地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建设一批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探索建设跨区域跨行业平台。围绕装备制造等特色优势产业,鼓励企业自建或与科研院所共建技术研究院、共性技术研发中心、装备性能分析中心等新型创新平台。依托高校产业园区促进区域创新和人才引进,支持高校建设研发转化平台。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打造虚拟空间、创客平台、创业社区等众创载体。鼓励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融合发展,支持汽车电子、生物医药等特色专业孵化器建设。支持东北地区与知名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就业创业等领域开展合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7.加大人才培养和智力引进力度。加大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重大人才计划对东北地区倾斜力度。继续实施老工业基地国外引智和对外交流专项。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强化对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激励。推动在中心城市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面向全球吸引人才。组织实施东北地区高层次人才援助计划,通过建设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等方式,带动创新要素流向东北地区。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8.加快培育创业者群体。实施东北地区创业导师计划,建设高水平创业导师队伍。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搭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支持高校制定创新创业培养计划,建设学生创业孵化器。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基金,引导大学毕业生在东北地区就业创业。加强培训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下岗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鼓励利用现有乡镇工业园区、闲置厂房校舍和科研培训设施等为农民创新创业提供孵化服务。(责任部门:市教育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19.壮大“大国工匠”队伍。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培养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亟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以产教融合、双元培养为主攻方向,建立学校和企业双元育人制度。积极推进沈阳市等首批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改革试点城市开展试点工作。统筹培育技术技能人才的企业资源、学校资源和培训资源,建立产教对接的供需衔接机制和责任分担的合作育人机制。推动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发挥各自优势、紧密配合,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体系。加快建设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开放共享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深入开展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技术技能人才改革试点。(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20.强化财政支持。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深化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科技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度。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力,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探索采用创新券、创业券等方式,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转化科技成果和购买科技服务。强化金融支持。依托中心城市,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发展创业投资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支持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优先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鼓励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创新力度,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加强合作,依法合规探索推广投贷联动、债贷结合等融资模式。(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构建专利池,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科技咨询等服务平台。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全面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质监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夯实基础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2.完善粮食生产布局。巩固提升国家商品粮主产区地位,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建成一批优质高效的粮食生产基地。加快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稳定发展水稻生产,完善水稻生产、科技、市场服务体系。以优良品种为抓手,提高大豆亩产、品质和效益。适当调减玉米种植。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农田水利、林网和田间道路、桥涵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中低产田改造。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引导多元化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推进智慧粮库建设和节粮减损。(责任单位: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建委、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3.实施藏粮于地策略。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完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制度,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扩大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范围,开展定期深松整地、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试点。大力推广玉米与大豆、花生、马铃薯、杂粮杂豆等轮作,促进种地养地结合。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农经委、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4.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推进对粮食生产关键环节农机具购置实施敞开补贴,逐步实现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大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农业良种工程和种业自主创新工程。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提升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建设若干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全面提升农业气象、生态气象预报能力和防灾减灾预警能力。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提升农业科研院所公益服务能力,建立农业科技服务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经委、科技局、财政局、气象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