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8日 来源:辽宁省卫计委 浏览次数:4899
各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扶贫办、相关省属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扶贫办
2017年5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辽宁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罹患重大疾病是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国家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启动会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等15个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全面推进精准健康扶贫, 助力打赢健康脱贫攻坚战,切实减轻农村贫困大病患者的病痛疾苦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二、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救治工作是针对全省“健康脱贫管理数据库”里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下简称救治对象)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大病(简称七种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尽可能恢复其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减轻救治对象及其家庭的病痛疾苦。通过对上述疾病实行单病种付费,控制费用总额,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慈善基金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2017年底前,对全省“健康脱贫管理数据库”里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罹患七种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罹患七种大病患者完成建档立卡工作。
2018年底前,对经认定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罹患七种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救治台账。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进一步组织做好“健康脱贫管理数据库”里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建立台账工作。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集中救治范围,各地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对象基础信息,卫生计生部门重点做好核对、认定工作并建立救治台账。各地要按照台账对相关病种的救治对象进行动态追踪管理。
(二)开展医疗救治。
1.合理确定定点医院。综合考虑救治能力和就医方便,统筹安排优质医疗资源,我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确定59家县级医院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定点医院(附件1,以下简称县级定点医院),14家市级医院作为转诊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市级定点医院)。根据救治对象病情,救治工作原则上全部在县级定点医院进行。在县级定点医院确实无法解决的,需经县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后转至市级后备转诊定点医院进行救治。省、市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专家,通过远程医疗、会诊查房、巡回医疗、派驻治疗小组等方式对定点医院提供技术支撑,坚决杜绝过度医疗行为。
2.科学制订诊疗方案。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七种大病临床路径(附件2,可从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公告栏目下载),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临床路径管理,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保障救治对象医疗质量不低,医疗费用不高,救治效果最佳。
3.全力组织医疗救治。各地要充分发动村医、计生专干等基层卫生计生队伍,做好救治对象的组织工作。各定点医院要合理设置医疗服务流程,为农村贫困大病患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配备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对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治。对于特殊重症患者要充分发挥省级医院与县医院的对口支援优势,开展定时定点的专家现场集中救治,以利于救治对象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医疗服务,同时减少因外出就诊造成的交通、食宿等非医疗费用。
4.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定点医院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按照七种大病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省卫生计生委成立重大疾病临床诊疗和质量控制专家组(见附件3),各市要参照省级成立相应专家组,制订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相关指标,对定点医院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三)完善支付方式。
1.实行单病种付费。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七种大病全部实行单病种付费管理(见附件5)。各地也可根据医疗费用实际,在全省统一标准以内调整单病种付费标准。七种大病采用临床路径以外方式治疗的,按照我省健康扶贫工作中对农村贫困人口相关付费和报销政策执行。
2.发挥政策保障合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补充保险等政策的有效衔接。确定的单病种医疗费用由新农合报销80%,大病保险按规定政策报销,剩余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政策给予补助,符合健康扶贫补充保险制度报销条件的按规定政策报销,其余费用由救治对象承担。对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救治对象,通过临时救助和社会慈善资金予以帮助。鼓励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救治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给于适当减免。
3.推行“一站式”结算。救治对象在县级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和健康扶贫补充保险报销“一站式”服务,各保险、救助经办管理机构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救治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定点医院应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确保救治对象方便、快捷享受到各项政策待遇。
(四)加强信息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救治对象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在做好我省“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就医信息系统管理的基础上,及时将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救治工作进展和动态,及时上报医疗救治信息。做好数据定期统计、分析工作,开展医疗质量及效率评价,为持续改进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各市卫生计生委自本通知下发次月起,每月28日前通过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报送当月数据信息,同时报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情况统计月报表(附件6)。省卫生与人口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管理和报表数据汇总,做好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分析等工作,并向省卫生计生委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是推进并落实健康扶贫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精准扶贫,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民政、扶贫部门要高度重视,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和健康扶贫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纳入脱贫攻坚、落实健康扶贫工作的领导责任制,明确并落实部门责任。省级成立辽宁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4),加强工作组织管理,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各地卫生计生、民政、扶贫等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要细化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基层卫生计生人员做好救治对象的核实认定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民政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七种大病人员的认定工作,并逐步将七种大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对贫困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扶贫部门要争取有关项目资金,加强对贫困大病患者的帮扶力度。卫生计生、民政、扶贫等部门要配合做好贫困大病患者专项救治工作,协调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慈善基金等制度的紧密衔接和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救治工作台账和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推动督导落实。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要精心组织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统筹做好政策衔接、资金安排、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确保专项救治工作落实到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扶贫办等部门,将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适时全省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电视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有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广典型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要注重宣传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进展和成效,以及涌现出的生动事迹和群众受益事例,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梁宏军 024-23391902
基层卫生处 董 方 024-23371183
2.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王吉天 024-23417510
3.省扶贫办:扶贫调研处 袁进龙 024-23448879
4.省卫生与人口发展研究中心:
张鹏 024-24823225-6604,383614708@qq.com
附件:1.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
2.七种大病临床路径
3.辽宁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临床诊疗专家组名单
4.辽宁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领导小组
5.辽宁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单病种付费标准
6.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情况统计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