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6月30日 来源:营口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4479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得到及时资助,但也存在政策衔接不到位、资助落实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增强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辽民函﹝2017﹞14号),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资助参保参合对象范围
本意见所称资助参保参合是指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不包括职工医保和其他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资助参保参合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低收入对象(原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对象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和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按规定认定和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由本人自愿选择,但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于以灵活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困难群众,因确实无力继续缴纳职工医保保费而停保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全额资助参保参合政策。城乡困难群众由参加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需本人按规定程序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进一步合理确定资助参保参合标准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低收入对象参保参合按我市规定的个人缴费额度给予全额资助。
原则上,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受资助对象因个人原因参加更高缴费额度的城乡居民医保的,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受资助对象本人自负。
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解决。各县(市)区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切实加大资助参保参合资金投入,保障资助参保参合工作需要。
三、进一步规范资助参保参合方式和流程
(一)实行即时服务办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每月要按规定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即时参保参合服务(即时参合服务从2017年7月1日起实行),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每月将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增减变化名单提供给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完参保参合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按月将已参保的困难群众名单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民政、扶贫部门。具体办理时间、流程由各县(市)区确定。
(二)简化资助参保参合手续。各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要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在新审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及时告知其可以享受的资助参保参合政策和办理流程。各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尽量简化手续,为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提供便利。对全额资助参保参合的费用由受资助对象的管理部门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中的学生,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参合手续的,个人可凭借缴费收据等有关凭证,按规定申请事后救助。不得在受资助对象办理参保参合前直接将资助参保参合资金发放给个人。对民政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孤儿等对象,由民政服务机构按规定代其办理。本人及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受资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
(三)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扶贫等部门要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各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每月及时将困难对象名单及增减变化情况提供给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参保参合的困难群众名单等信息反馈给当地民政、扶贫部门。跨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具体内容由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已经在户籍(保障)所在地之外统筹地区参加职工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困难群众,应主动到户籍(保障)地县级民政、扶贫部门登记备案,不得隐瞒实情重复参保参合。由民政服务机构供养的查无身源的弃婴、残老等人员,先由民政部门协调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身份登记,再落实参保参合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册、宣传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加大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政策宣传力度,让困难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全面建立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在乡镇(街道)、社区(村)等贴近群众的地方,公开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的对象范围、资助标准、办理程序等信息,方便困难群众办事。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通过发放政策宣传单等方式,及时告知困难群众可以获得的优惠政策;对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也要通过乡镇(街道)及时告知,一面影响其继续参保参合。
五、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监督
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措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是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细组织,狠抓落实。各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扶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工作落实的有力监督。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搞好制度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核拨和支付工作,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市民政局、扶贫办报告上年度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情况。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工作情况,适时开展联合督查。对因工作不够重视、落实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营口市民政局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营口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
站前区民政局医疗救助办—联系人:胡楠,电话:2668905
西市区民政局医疗救助办—联系人:唐晓宇,电话:4880009
老边区民政局医疗救助办—联系人:牛桂琴,电话:3874132
鲅鱼圈区民政局医疗救助办—联系人:胡莹莹,电话:6201518
大石桥市民政局医疗救助办—联系人:张庆斌,电话:5671021
盖州市民政局医疗救助办—联系人:李波,电话:7289013
人社部门:
营口市人社局医保中心—联系人:张永生,电话:13941715335
老边区人社局医保中心城居科—联系人:钱薇,电话:15041762798
鲅鱼圈区人社局保险科—联系人:姚明君,电话:6255352
大石桥市人社局医保中心—联系人:李空军,电话:15604170456
盖州市人社局医保中心居民科—联系人:李晓宁,电话:15840737776
卫生部门:
站前区卫计局—联系人:丛馨泉,电话:2923611
西市区卫计局—联系人:周兴,电话:4807529
老边区卫计局—联系人:娄家允,电话:3874505
鲅鱼圈区卫计局—联系人:石钢,电话:6259659
大石桥市卫计局—联系人:杨国强,电话:6992799
盖州市卫计局—联系人:鲍瑞清,电话:7651755
扶贫部门:
老边区扶贫办—联系人:张晓东,电话:3873732
大石桥市扶贫办—联系人:李敬,电话:5198070
盖州市扶贫办—联系人:唐春英,电话:7687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