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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大病保险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险处、市直各参保单位、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12号)和《关于做好大病特殊药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鲁社保发〔2016〕3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按照先纳入,后规范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实行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各县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区特药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相对集中、便于管理、方便服务的原则,市直暂选定1-2家三级医疗机构、县区暂选定1家二级以上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全市首批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如下:

1、菏泽市立医院

2、菏泽市中医医院

3、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              

4、曹县人民医院

5、定陶区人民医院

6、成武县人民医院

7、单县中心医院

8、巨野县人民医院

9、郓城县人民医院

10、鄄城县人民医院

11、东明县人民医院

12、开发区中心医院

参保人员可据医疗需求就近到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各定点单位要严格按照与市医疗保险处所签订协议要求,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


                          

                            菏泽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