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4日 来源:本溪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4213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现将《本溪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4日
本溪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落实《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化解因病致贫家庭生活困难,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省《关于加强和完善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担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诊疗规定所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核算个人担负的医疗费用时,可将一些重特大疾病患者、长期慢性病患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市级(本溪县、桓仁县可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开具的处方在专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费用,视为合规医疗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成员等核算办法按照《本溪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实施,属地管理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托底线、可持续原则;
(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
第五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者,且当前六个月内家庭总收入减去同一时期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收入按家庭月(年)人均折算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即原低保边缘户,下同)标准。
(二)因病支出型贫因家庭申请救助时,其家庭成员所患重大疾病仍需继续治疗。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倍(含5倍)。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要求。房屋面积超出规定标准但该家庭仅有唯一一套住房的、有高档家用电器但均为6个月之前购买的,可以不作为限制条件。
第三章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
第六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按以下办法进行救助:
(一)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1.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前六个月内的总收入低于或等于同一时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额最低生活保障。
2.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前六个月内的总收入高于同一时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但差额除以家庭人口数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差额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按人施保条件的,可对家庭成员单独给予保障。
保障人口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继续给予分类救助。救助时间暂定为1年,一年后按程序重新审核批准是否继续救助及救助标准。
被救助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后,可享受其他配套专项救助政策。但已享受相应补贴政策的,不再给予专项配套救助。
(二)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纳入低保救助的,按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2.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减去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本民发〔2012〕42号)文件中对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标准给予医疗救助。此类对象不纳入低收入家庭管理,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每年一次的医疗救助。
申请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年度内须未获得过其他医疗救助(不包括资助参保参合)。
(三)加强临时性救助
对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要加强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具体救助办法按照《本溪市临时救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其申请、受理、审批、监督管理、资金管理与发放、专项救助的实施等均按照城乡低保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中规定的对核算因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实施医疗救助,每个申请对象一般一年救助一次,在每年底前实施。由救助对象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人户分离一年以上的,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县区民政部门核查,市民政局审批。
第九条 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临时救助,按照《本溪市临时救助办法》执行。
第十条 管理审批机关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收支情况一年至少核查一次。家庭收支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救助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依据实施救助的类别,分别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筹措落实救助资金,保障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大疾病人员认定和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核定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