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6日 来源: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580
一、可以补偿的门诊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功衰、糖尿病并发症、类风湿关节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银屑病(顽固性)、支气管哮喘、慢性青光眼、甲状腺功能低下、肾病综合征、强直性脊柱(椎)炎、肺结核。可以补偿的特殊病种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抗排异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症、重症肌无力、无菌性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
二、慢性病产生的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后按不低于70%补偿,单个病种封顶线(全年累计补偿所得)不低于2000元(具体标准以各县市规定为准)。特殊病种治疗产生的费用按相关住院补偿规定执行,起付线按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每年计算一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起付线不足的扣足即可,补偿标准在同级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为15万元含全年基本医疗补偿累计费用(不含大病保险补偿)。
三、申报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
2.两年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的相关资料。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患有上述慢性病范围内病种的参合患者携带申报资料,到参合县市城乡医保经办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