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来源:河池市卫计委官网 浏览次数:4744
为深入推进我市健康扶贫工作,进一步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体健康,有效防止和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和风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5个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健康扶贫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桂卫发〔2017〕3号)和《中共河池市委员会、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新农合补偿政策,落实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政策,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合群众的身体健康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对于贫困人口而言,各种保障政策实施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仍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对于大病、重病、慢性病和其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来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压力和风险仍较大。
二、方案起草简要过程
2017年1月,通过对2016年全市新农合及大病保险补偿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我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患病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仍然沉重。经过了解其他地市的解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河池市卫生计生委在2月份完成方案起草工作,于2月23日联合市扶贫办印发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3月15日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反馈意见再修改,5月5日举行听证会,会同市扶贫办商讨修改完善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于2017年8月30日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实施,印发全市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筹资机制。
确定2017年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关爱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30元,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出资28元,贫困人口个人负担2元。
(二)保障内容。
以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并缴纳了当年度关爱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以及在出生后3个月内,由其亲属等到户籍所在地村级或社区就业社保服务平台窗口(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为关爱医疗保险对象,参保人员享受关爱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与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一致。贫困户脱贫后,在2年继续扶持期内,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继续享受关爱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剩余住院医疗费(含全部自付费用和自费费用的65%)由关爱保险资金给予赔付,实行分段比例报销,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三)承办方式及监管。
以市为单位,通过市级政府招标平台招标采购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各相关部门制定考核监管措施,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