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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8690034/2017-00366信息分类名称:社会救助/其他公文/全社会
发布机构:武隆区政府生成日期:2017-04-18发布日期:2017-04-28
名  称: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武隆府办发 〔2017〕 54号主 题 词:困难家庭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一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生工作的指示,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基层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体系,全面落实各项救助政策,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共建和谐武隆,共享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阳光公开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坚持资源统筹原则,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形成救助和保障合力。以政府托底供养为主要手段,落实属地管理职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有效衔接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和可持续。

三、做好申请审批工作

(一)对象范围。

具有武隆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区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5.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建立乡镇、区特困人员动态数据库,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

四、完善救助供养制度

(一)提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按照《意见》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根据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定。2016年7月1日起,重庆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建立照料护理补贴制度。

照料护理补贴主要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16〕188号)要求,2016年7月1日起,对我区失能(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或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原则上通过银行代发至本人银行账户,也可由区民政局视具体情况统筹用于购买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统一发给供养机构统筹使用。特困人员经申请按程序批准纳入照料护理补贴发放范围的,其照料护理补贴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

(三)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符合我区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区国土房管局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扶贫办要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因自然灾害导致现有住房倒损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倒房重建补贴、冬春生活救助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完善疾病治疗救助制度。

对特困人员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一档个人参保费用标准给予资助。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报销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区民政局核查报区政府同意后安排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五)完善死亡丧葬保障制度。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应按照殡葬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办理,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照不高于12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中支出。

(六)完善入学教育保障制度。

区教委应加大特困人员入学接受教育的保障力度。学龄前特困人员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享受“零费用入学”政策,免收保教费、生活费等入学费用;对学龄特困人员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范围;就读普通高中的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享受免学费(艺术表演类相关专业除外)、生活费和住宿费资助政策。

(七)完善供养机构保障制度。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合理设置供养服务机构;加大危旧供养服务机构整改力度,确保供养服务机构安全运营。供养服务机构要依法进行法人登记,从事养老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完善设施设备配置,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2.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区卫计委批准可以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比例配备护理员,护理员与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员与介助、介护对象的配备比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3.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基本工资由区财政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其余部分(含社会保险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其工资金额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管理服务人员其余薪酬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4.不断提升供养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建设。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行业主管、属地管理职能,指导供养服务机构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置使用社会工作者。

五、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当前脱贫攻坚工作,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切实把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区发改委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区财政局要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工作。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政策衔接,健全多项救助机制。

1.我区已确定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直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不再享受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供养待遇;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领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不再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由低保对象中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要协调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不再享受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规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提高服务水平,健全规范供养机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并由供养服务机构与入住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身体状况较好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或居家养老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健全资金使用机制。

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及管理运行费用、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乡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运行经费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根据机构供养人数确定,专项用于管理人员日常办公、水电燃料购买及设备设施维护等,禁止供养服务机构挤占挪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针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在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供养服务机构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健全社会参与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宣传活动,借助公众信息网、广播电视、户外LED屏、村(社区)公开栏等平台以及QQ、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关爱救助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探究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举办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形成全社会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合力。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