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2日 来源:德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77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
德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力争到2020年,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儿童。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各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等。
(三)家庭困境儿童。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或法定抚养人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贫困家庭儿童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特困供养儿童。
(四)安全困境儿童。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不法侵害、流浪乞讨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加强政策衔接,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则,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将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特殊困难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残疾等级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直系供养亲属、被征地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档缴费标准予以全额代缴,个人不缴费;对低收入家庭、残疾等级三、四级的残疾人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档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应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逐步取消起付线。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鼓励和支持为困境儿童投保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优先做好困境儿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提升教育保障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对于可以正常就学的困境儿童应按照“应读尽读”“应补尽补”原则,全面落实“三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鼓动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助学活动。
(四)明确监督保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处罚人、犯罪嫌疑人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并是否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其监护人的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开始执行,但公安机关仍未能协助落实亲属、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监护。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缺少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报告的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校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案件,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属于困境儿童单独居住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对属于失踪、失联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对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要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临时保护;对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有效保护,并协助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对侵害困境儿童的杀人、抢劫、强奸等重罪案件要实行专人专案、快侦快破;对组织、强迫、教唆流浪未成年人乞讨和违法犯罪的幕后操纵者、组织者要深挖、严打。
(六)提升孤儿保障水平。健全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从2017年1月起,我市孤儿基本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748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246元。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专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要积极为孤儿投保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孤儿医疗费问题。强化孤儿成年后就业帮扶,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孤儿成年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相应补贴政策;优先资助农村孤儿危房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孤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分配。
(七)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八)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要切实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协同配合开展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救助。公安机关发现流浪儿童,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儿童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暴力致残强迫乞讨和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儿童,要及时采取验血、采集DNA等手段,尽快查明真实身份并做好解救工作。要健全流浪儿童寻亲工作机制,帮助流浪儿童及时回归家庭,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进行妥善安置。
四、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加快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登记造册,及时更新信息,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要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审核困境儿童及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至少设立1名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政策宣传、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对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联动。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发改、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住建、卫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各地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作用,适时将困境儿童纳入服务范围。教育、卫计、民政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加强机构阵地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等是开展困境儿童保障的工作阵地和重要载体。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要统筹各方资源,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的设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困境儿童监护照料需要。要加快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和能力建设,逐步拓展完善功能,辐射城乡社区,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的替代照料、养育辅导、专业康复和矫治等福利服务。要统筹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学校、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儿童活动场所的作用,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困境儿童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让困境儿童活动有场地,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服务平台和阵地。
(四)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利用自身优势,依托职工之家、青年之家、留守学生(儿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服务平台,广泛组织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维权等服务活动,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康复训练机构和康复服务技术人员,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关工委要积极动员各行业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要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儿童福利事业领域。鼓励政府购买有关儿童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社会工作、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儿童服务项目所占比重。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群团组织、企业通过承接服务、实施公益项目、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途径,共同关爱服务困境儿童。推动“童伴计划”“快乐学校”等公益项目深入开展。鼓励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利用专业优势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资金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的教师和医护人员分别纳入教育、卫生计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培养培训、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强统筹规划。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要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当前脱贫攻坚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整体规划,深入推进,尤其是困境儿童数量较多且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整合资源,聚焦重点,综合利用产业、金融等专项扶贫项目和政策,切实做好困境儿童家庭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全面提高困境儿童综合保障水平。同时,相关工作要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津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多种形式,推动政策措施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推进邻里守望、社区互助行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