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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网上公开征求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的要求,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现向公众征求书面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清远市人民二路市政府二号楼503室

    二、电子邮箱:sldjybk@126.com

    三、电话:0763-3362947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

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在我市《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41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4号)文件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覆盖人群

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延伸,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统一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承办机构和资金管理。

城镇职工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列支。

二、完善资金筹集管理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主要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筹集,并积极探索政府补助、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基金收支情况测算确定,适时调整公布。

三、提高困难群体待遇水平

(一)困难群体人员的分类

困难群体人员包括:1.特困供养人员;2.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困难群体人员的核定

1.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核定;

2.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由各县(市、区)扶贫办负责核定。

各负责核定人员的职能部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人员信息报送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困难群体人员信息于当月月底前按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困难群体人员信息录入工作。

(三)困难群体人员的缴费

困难群体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四)困难群体人员的待遇倾斜规定

困难群体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倾斜政策,由相关部门将人员信息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次月1日起。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80%;报销比例统一为8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调70%,报销比例统一为7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困难群体人员存在多种分类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项待遇。

困难群体停止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倾斜政策待遇的时间,与民政部门、扶贫办等部门核定退出(终止)该类群体的时间保持一致。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工作;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单位负责按规定做好困难群体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对困难群体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倾斜待遇实行“一站式”结算,切实减轻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逐步实现扶贫办、民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中标单位的困难群体人员信息实时共享。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