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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09275780/2017-00554信息分类名称: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发布机构:梁平区政府生成日期:2017-07-04发布日期:2017-07-11
名  称: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文  号:渝文备 〔2017〕 568号主 题  词:临时救助

渝文备〔2017568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梁平府发〔2017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治疗,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困境儿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城乡低保对象、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其他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0元,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其他情形。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临时救助标准

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医疗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对象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不同的困难程度和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扣除各类保险、救助、赔偿、资助后仍难以承担的部分,给予以相应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困境儿童按照不超过医疗自付费用的60%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不超过医疗自付费用的30%予以救助,其他对象按照不超过医疗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上述对象的临时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可申请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临时救助。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救助标准。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超过以上救助范围和标准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办公室(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五、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

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六、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民政、教委、国土房管、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依托全市临时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条件成熟时,探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七、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强化能力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公开。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梁平府发〔2016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