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1日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浏览次数:3298
| 索 引 号: | 009275780/2017-00566 | 信息分类名称: | 扶贫/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 ||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7-07-04 | 发布日期: | 2017-07-11 |
| 名 称: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文 号: | 渝文备 〔2017〕 556号 | 主 题 词: | 扶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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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7〕556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
通知
潼南府办〔2017〕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
《潼南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潼南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3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现就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7年,农村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档案建档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到2020年,区域内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公共卫生、疾病防控等主要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推动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创建工作,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全覆盖、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1.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的区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付费用在起付标准至10万元内的报销比例提高10%,达到50%。(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
2.降低医保起付线。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
3.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按照规定逐步将部分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纳入特殊疾病范围,享受特殊疾病报销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残联)
4.扩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覆盖面。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村贫困人口,加大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对农村贫困人口重病患者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普通疾病救助和特大疾病救助。(牵头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扶贫办)
5.资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医疗保险、完善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资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贫困程度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以扶贫资金为基础,多方筹资,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政策范围内无法报销的大额自费和医保目录外自付医药费。清理整合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资金,进一步提高参保标准,降低赔付起付门槛,提高赔付比例,扩大覆盖面。(牵头单位:区扶贫办,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6.实行疾病应急救助。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住院治疗,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扶助后,对其自付费用再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部分补助。(牵头单位:区红十字会,配合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
7.设立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在继续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政策的基础上,设立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对农村贫困人口发生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单次超过3000元的,在不超过总费用的30%以内实施分段分档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区级财政统筹有关资金予以补助。(牵头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
(二)优化医疗服务,提高健康扶贫的精准度。
8.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即时结算。(牵头单位: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红十字会)
9.因病分类救治。以区为单位,依靠基层卫生计生服务网络,进一步核实准确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量及患病人员情况,对需要治疗的大病和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一次性能治愈的,多方筹集资金,组织专家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住院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由就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定期治疗和康复管理。实施光明工程,为农村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提供救治。加强区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效衔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牵头单位: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区残联)
10.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落实50个常见病、慢性病病种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试点。执行常见病、慢性病在不同等级医院转诊的指标、规范和流程。为每位农村贫困人口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和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签约家庭医生。农村贫困人口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担,涉及医保的服务项目按医保基金规定支付。(牵头单位: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11.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及考核机制,突出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对医保目录外的检查和药品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严查“大处方、大检查”等行为,力争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达到医疗总费用的70%以上。(牵头单位: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三)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
12.强化和落实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防治措施。加强心脑血管疾病、肿瘤及死因监测工作,推进全人群健康管理。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筛查登记、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艾滋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特殊困难人群药物免费供给等项目向贫困人口倾斜。加强儿童口腔疾病干预。(牵头单位: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13.加强妇幼健康工作。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两癌”筛查、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完善残疾儿童筛查制度,对0―6岁儿童残疾初筛给予免费,建立贫困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制度,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强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保障母婴安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政策。(牵头单位: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残联)
14.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创建国家卫生区为目标,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整合资源,重点强化对贫困农村污水、垃圾、厕所的综合整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着力改善全区人居环境。加强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健康素养,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力争不生病、少生病、少生大病。(牵头单位: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
(四)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5.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创建,巩固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二级甲等医院建设成果。每个镇(街)建成1所标准化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村(社区)有1个标准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现100%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以上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推进区级医疗机构特色专科、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推广适宜卫生技术。(牵头单位: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16.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综合采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订单定向免费培养等方式,加强全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培养。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 文件的要求,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一批包括全科医生和特设岗位专科医生在内的紧缺实用人才,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支持和引导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妥善处理年满60周岁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牵头单位: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17.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尽快完成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及信息互联互通。加大人口健康信息惠民工程在全区的推广力度,进一步扩大远程医疗服务范围,推进居民健康卡发放及有效应用。完善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办等部门参与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行农村贫困人口信息共享,为“一站式”即时结算提供信息支撑。(牵头单位: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办)
18.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开展二级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扩大区域内外医联体建设,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开展对口支援,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集中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帮扶双方建立远程医疗平台,开展远程服务。(牵头单位:区卫生计生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成立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扶贫办、区残联、区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健康扶贫工作协调小组,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统筹负责日常工作。区卫生计生委、区扶贫办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将健康扶贫工程工作纳入镇街、相关部门脱贫攻坚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区卫生计生委、区扶贫办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潼南区2017年健康扶贫工程任务清单(见附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动健康扶贫工程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作配合,明确部门职责。区级各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抓好工作推进和政策衔接落实,及时制定有关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保障政策落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健康扶贫工作合力;建立健康扶贫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贫困人口基本信息、医保信息、救助信息、就医信息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健康扶贫各项任务统筹推进,精准有效。
(三)加强资金监管,落实投入保障。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健康扶贫投入,统筹资金安排,整合使用有关财政资金,落实资金保障;要加强健康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和审计,确保健康扶贫资金科学使用、安全有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完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健康扶贫工程的宣传措施,积极引导慈善机构等深入贫困村开展慈善救助。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全面正确把握政策,科学就医,理性就医。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宣传健康扶贫工程中深入贫困村为群众解除病痛的生动事迹,在全社会营造理解支持健康扶贫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潼南区2017年健康扶贫工程任务清单
附件
潼南区2017年健康扶贫工程任务清单
序号 | 重点工作任务 | 具体内容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提高医保报销比例 | 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付费用在起付标准至10万元内的报销比例提高10%,达到50%。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 |
2 | 降低医保起付线 | 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 |
3 | 扩大医保报销范围 | 按照规定逐步将部分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纳入特殊疾病范围,享受特殊疾病报销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残联 |
4 | 扩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覆盖面 | 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村贫困人口,加大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对农村贫困人口重病患者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普通疾病救助和特大疾病救助。 | 区民政局 |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 |
5 | 资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完善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 资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贫困程度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以扶贫资金为基础,多方筹资,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政策范围内无法报销的大额自费和医保目录外自付医药费。清理整合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资金,进一步提高参保标准,降低赔付起付门槛,提高赔付比例,扩大覆盖面。 | 区扶贫办 | 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
6 | 实行疾病应急救助 | 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住院治疗,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扶助后,对其自付费用再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部分补助。 | 区红十字会 | 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 |
7 | 设立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 | 在继续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政策的基础上,设立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对农村贫困人口发生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单次超过3000元的,在不超过总费用的30%以内实施分段分档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区级财政统筹有关资金予以补助。 | 区民政局 |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扶贫办 |
8 |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 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即时结算。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红十字会 |
9 | 因病分类救治 | 以区为单位,依靠基层卫生计生服务网络,进一步核实准确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量及患病人员情况,对需要治疗的大病和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一次性能治愈的,多方筹集资金,组织专家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住院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由就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定期治疗和康复管理。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残联 |
加强区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效衔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 | 区残联 | 区卫生计生委 | ||
10 | 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 落实50个常见病、慢性病病种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试点。执行常见病、慢性病在不同等级医院的转诊指标、规范和流程。为每位农村贫困人口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和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签约家庭医生。农村贫困人口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担,涉及医保的服务项目按医保基金规定支付。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
11 | 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 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及考核机制,突出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对医保目录外的检查和药品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严查“大处方、大检查”等行为,力争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达到医疗总费用的70%以上。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
12 | 加大疾病预防控制力度 | 强化和落实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防治措施。加强心脑血管疾病、肿瘤及死因监测工作,推进全人群健康管理。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筛查登记、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艾滋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特殊困难人群药物免费供给等项目向贫困人口倾斜。加强儿童口腔疾病干预。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财政局 |
13 | 加强妇幼健康工作 | 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两癌”筛查、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完善残疾儿童筛查制度,对0―6岁儿童残疾初筛给予免费,建立贫困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制度,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强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保障母婴安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政策。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财政局、区残联 |
14 |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 以创建国家卫生区为目标,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整合资源,重点强化对贫困农村污水、垃圾、厕所的综合整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着力改善全区人居环境。加强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健康素养,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力争不生病、少生病、少生大病。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 |
15 | 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 加强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创建,巩固二级甲等医院建设成果,每个镇(街)建成1所标准化镇卫生院(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每个村(社区)有1个标准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现100%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推进区级医疗机构特色专科、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推广适宜卫生技术。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
16 | 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 | 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综合采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订单定向免费培养等方式,加强全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培养。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 文件的要求,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一批包括全科医生和特设岗位专科医生在内的紧缺实用人才,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支持和引导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妥善处理年满60周岁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人力社保局 |
17 | 推进信息化建设 | 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尽快完成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及信息互联互通。加大人口健康信息惠民工程在全区的推广力度,进一步扩大远程医疗服务范围,推进居民健康卡发放及有效应用。完善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办等部门参与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行农村贫困人口信息共享,为“一站式”即时结算提供信息支撑。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办 |
18 | 建立对口帮扶机制 | 开展二级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扩大区域内外医联体建设,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开展对口支援,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集中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帮扶双方建立远程医疗平台,开展远程服务。 | 区卫生计生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