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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2016—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6〕52号)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2016—2019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6〕145号)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病保险参保及资金来源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统一参加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资金主要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并积极探索政府补助、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二、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

  (一)困难群体核定。困难群体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儿,下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负责统计,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人员信息报送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由各地扶贫办负责统计,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人员信息报送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困难群体信息于当月月底前按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困难群体信息录入工作。困难群体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时间与民政部门、扶贫办核定退出(终止)该类群体时间保持一致。

  (二)待遇倾斜规定。困难群体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自统计部门将人员信息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次月1日起开始。对困难群体实施下调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市内市外就医报销比例相同等优惠措施。

  1.城乡居民参保人。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80%,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8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调70%;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0%。

  2.职工医保参保人。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起付标准下调80%,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95%。

  (三)信息化建设。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工作,大病保险中标单位负责按规定做好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按高效便民原则,对困难群体的大病保险倾斜待遇实行“一站式”结算,切实减轻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逐步实现扶贫办、民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中标单位的困难群体人员信息共享,力争困难群体实时纳入待遇享受。

  三、有关事项

  肇府办函〔2016〕52号文及肇府办函〔2016〕145号文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