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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我州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全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6〕286号)精神,在反复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近日出台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参加甘南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因特殊及慢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可按规定申请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暂行办法将恶性肿瘤、血液透析等18种特殊疾病及11种慢性疾病纳入门诊补助范围。经确认,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 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6种特殊及慢性疾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补助标准为3000 元;患有糖尿病伴并发症、原发性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 强直性脊柱炎、精神分裂症等12种特殊及慢性疾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补助标准为2000元;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椎间盘突出、老年痴呆症、抑郁症等11种特殊及慢性疾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补助标准为1000元。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出台切实有效提高了我州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了我州患有特殊慢性疾病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