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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服务办事指南内容


社会救助服务办事指南内容




  一、事项名称

  (一)城市低保

  (二)农村低保

  (三)医疗救助

  (四)临时救助

  二、设定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1号令)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13〕40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3〕105号)

  《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兰政办发〔2013〕274号)

  《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兰政办发〔2013〕27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5〕142号)

  《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兰政办发〔2014〕143号)

  《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兰民发〔2015〕75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90号)

  三、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保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七条 持有本市居民户口并在本市辖区居住的户籍登记为非从事农业生产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户籍登记为非从事农业生产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货币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应具备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基本要件。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或暂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申请人家庭拥有银行存款、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条件的;

  (二)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所介绍就业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有劳动能力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保障对象,拒不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的;

  (五)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等情况的;

  (六)自费送义务教育期间子女入收费学校或高价学校择校就读的(残障特殊教育学校除外);

  (七)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的被赡(抚、扶)养人家庭;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不在当地居住的家庭及家庭成员;

  (九)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和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持有《残疾证》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员;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农村低保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八条 属于本市农村人口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在户籍地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应具备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基本要件。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或暂缓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条件的;

  (二)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和就业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四)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等情况的;

  (五)自费送义务教育期间子女入收费学校或高价择校就读的(残障特殊教育学校除外);

  (六)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的被赡(抚、扶)养人家庭;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在当地居住或不从事农、牧、渔、林业生产的家庭;

  (八)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

  (九)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医疗救助

  第六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包括: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含城市低保家庭);

  (二)农村低保家庭;

  (三)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扶贫线以下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

  (四)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因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年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出家庭年总收入2.5倍的对象;

  (五)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

  (六)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特殊对象。

  第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引发的伤害;

  (二)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工伤;

  (三)变性、口腔美容、整容等非疾病治疗,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除外)的治疗;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自行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转诊治疗发生的费用(因病情需要立即转诊治疗未能及时报备民政部门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一站式”医疗救助申请人包括: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的城乡低收入对象;

  (四)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

  (四)临时救助

  第六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包括:

  (一)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含城市低保家庭);

  (二)本市农村低保家庭;

  (三)本市农村五保对象;

  (四)本市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扶贫线以下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对象;

  (五)有固定住所,连续在本市生活、就业、居住1年以上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分离家庭。

  (六)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个人。

  四、办理材料

  (一)城市低保

  第十六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由申请对象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三)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2.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3.有登记为从事农业生产户口的,除提供收入证明外,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承包情况证明;

  4.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5.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6.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7.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地点的,应提供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入户调查表以及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明(或租住合同);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农村低保

  第十五条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提供的材料:(一)书面申请书;

  (二)由申请对象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三)户口簿和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                                                         

  (四)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五)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六)用工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七)学生入学通知及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八)成员有外地户口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

  (九)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书、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十)计生“两户”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两女结扎证明;

  (十一)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医后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需出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对象须出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四)低收入家庭申请医疗救助必须经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审核审批及公示。提供家庭成员户籍、就业、收入证明,填写《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表》,街道(乡镇)、县(区)、经办人必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临时救助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申请救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需出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 非本市户籍的救助对象应提供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本市居住地点和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

  (4) 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以外的救助对象,应提供家庭成员就业、收入证明,签订《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授权承诺书》;

  (5)疾病及人身伤害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6)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教育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

  (一)城市低保

  (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或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的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设计印制,按照“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的户主双方签字确认。对入户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入户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提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参加,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会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审核会议,确定拟保对象名单,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天,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评议争议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联合认定,纳入保障范围。

  (四)审核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和集体审批程序。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保障金额),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发给《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二)农村低保

  (一)个人申请。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的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设计印制,按照“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的户主双方签字确认。对入户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入户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提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家庭贫困程度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产生排序名单。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加。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会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审核会议,确定拟保对象名单,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天,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评议争议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联合认定,纳入保障范围。

  (四)审核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和集体审批程序。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保障金额),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发给《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三)医疗救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核,低收入对象应填写《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表》,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填写《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审批应通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书面通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由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地点

  兰州市社会救助受理地点均设立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政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

  七、办事流程

  (一)城市低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收入核对、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农村低保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收入核对、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审批的程序办理。

  (三)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申请医后医疗救助,应当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的确定,应通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

  (四)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填写《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审批应通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

  八、联系电话

  城关区民政局低保办:8864291    城关区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8864239

  七里河区民政局低保办:2662102    七里河区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2662034

  西固区民政局低保办:7556384      西固区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7554100

  安宁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公室:7673033

  红古区民政局救助办公室:6211652            

  榆中县民政局低保办:5237916      榆中县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5226557

  永登县民政局救助办公室:6422216   

  皋兰县民政局低保办:5721786      皋兰县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57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