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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强度聚焦超声有关治疗项目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高强度聚焦超声有关治疗项目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66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成果广泛应用,提高我市医疗保险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补和修订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75号)中,“高强度聚焦超声热消融(热切除)肿瘤治疗”、“聚焦超声妇科疾病治疗”、“聚焦超声鼻炎治疗”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限额标准。取消医疗保险结算限额标准,将医院符合物价规定的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取消报销限制。取消高强度聚焦超声热消融(热切除)肿瘤治疗“限各种实体肿瘤的第一次治疗”的规定,即符合国家临床治疗要求对实体肿瘤的治疗均纳入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三、以上治疗项目继续按医疗保险乙类项目管理。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人治疗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开展相关治疗;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要做好总额控制付费结算,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避免“滥用”现象出现。
  五、本通知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