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1日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4627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津民发〔2017〕14号 |
| 内容摘要: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建立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700元统一调整为860元。 二、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统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和救助标准。将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700元至1050元统一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860元至1290元;城乡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34元、210元统一调整为每户每月258元。 三、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7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1290元。 四、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将城乡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1050元统一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90元。 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