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来源: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4037
杭民发〔2017〕36号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我市社会救济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16〕17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新补助标准(附件),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开支。
附件:杭州市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8日
附件
杭州市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人月
类 别 | 原标准 | 新标准 | ||
救济对象 | 国民党特赦人员 | 1055 | 1135 | |
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 | ||||
享受定期补助的城迁孤老 | 980 | 1055 | ||
享受定期补助的小车队人员 | 820 | 880 | ||
麻风病人 | ||||
精减退职职工 | 享受原工资40%的精减退职职工 | 1340 | 1440 | |
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 | 1200 | 1290 | ||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