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5日 来源:株洲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3241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株洲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株发改发〔2017〕132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属及辖区内省属公立医院: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46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株洲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依照病区单元床位数量和服务性能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双人间床位、三人间床位、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门/急诊留观床位等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具体执行价格可以向下浮动,不得上浮。
(二)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前须按规定向有管理权限的发改(价格)、卫生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但其床位数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总床位数的10%。
二、价格管理权限
(一)市州发改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病床价格管理政策,并具体核定市属及辖区内其他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
(二)县(市、区)发改(物价)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病床价格管理政策,并具体核定县(市、区)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
三、原特殊病房床位价格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原审批的市属及辖区内其他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含特殊病房)床位价格,仍按原审批的标准执行(单间、套间除外)。
(二)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县(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特殊病房床位价格同时废止,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县(市)发改局发文明确可以继续执行(单间、套间除外),也可由县(市)发改局重新核定。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原审批的公立医疗机构单间、套间病房床位价格同时废止。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我市辖区内市属、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有关规定如下:
1.精神病、烧伤、传染病患者使用精神病、烧伤、传染病专用病房床位的,可在同等级病房床位价格上加收2元。
2.母婴同室婴儿床可最高按母亲床位费50%收取,但不得收取取暖费或空调费。
3.向陪护人员提供陪护床或陪护用具的,可以收取租金,收费标准仍按原核定标准执行,但不得收取陪护人员的取暖费或空调费。
4.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县(市)发改局发文明确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上述收费标准。
(二)在病房内增加病床的,新增床位和原有床位统一按加床后实有床位数标准收取床位价格。
(三)公立医疗机构在病房外走廊、过道临时增加的病床,按四人及以上多人间标准的50%收取床位价格,但不得收取暖费或空调费。
(四)公立医疗机构应在住院部显著位置公示本科室床位价格和医保报销标准。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