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来源: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3447
浙卫办医政发函 [2017] 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 为指导各地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医疗救治,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相继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551号)(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并启用“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对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化和信息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管理 各地应当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15号)要求,结合“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管理,完善疾病应急救助相关工作制度,对基金的筹资、申请、审核、核销等有关工作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和时限要求等。各市卫生计生委(局)要加强对县(市、区)指导、督查,推动县(市、区)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应急救助的工作管理部门,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疾病应急救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对于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救治结束后,要按规定收集申报材料,向当地基金经办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二、启用“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对基金筹集、救治工作开展以及基金审核、拨付等有关工作的监管,确保基金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目前,“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已加挂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局”栏目下(http://61.49.19.43:8080)。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的组织管理,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启用平台时,可登录“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中的“信息登记平台”栏目(各市账号和密码另行下发),下载《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用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按照《手册》要求建立相关用户并完善资料。平台启用工作应当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根据 “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中信息内容、流程和要求,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核销等工作分解到日常工作中。同时,应当保证按照要求,于每年6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12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12月10日前完成当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的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有关信息上报工作。 三、切实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总结,认真做好典型案例挖掘推荐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10日前提交辖区内上半年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总结、12月10日前提交辖区内全年工作总结(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筹资使用情况分析、工作管理情况、存在困难、意见与建议等)。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遴选和上报本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典型案例(含照片或视频),我委将择优进行宣传报道,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四、加强疾病应急救助档案管理,确保基金管理可追溯 对申请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患者,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医疗救治、基金申请、审核、拨付以及相关票据等材料纳入档案,统一由“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自动生成档案编号,并指定专人管理。这既便于审核、查询材料时快速找到档案,又便于接受监督检查,确保每一笔基金的使用、申请、审核、拨付工作可追溯。 五、近期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和开展“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启用工作。在2017年7月31日前,上报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有关信息;在2017年9月30日前,将疾病应急救治制度建立以来至2016年11月30日所有疾病应急救助有关信息再次核实并上报。 (二)请各市统计汇总辖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汇总表》(见附件),及各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和基金操作相关文件上报我委。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处 邵文杰 联系电话:0571—87709044 传 真:0571—87709179 电子邮箱:yzcswj@126.com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