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7日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983
关于印发《长沙市妇联关于特困妇女
救助、慰问金发放督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妇联,高新区妇联,经开区妇工委,市直妇工委,市直系统妇工委:
现将《长沙市妇联关于特困妇女救助、慰问金发放督查(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长沙市妇女联合会
2017年8月4日
长沙市妇联关于特困妇女救助、慰问金
发放督查(管理)办法
特困妇女是一个特殊的贫困群体,她们最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和关爱。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扶贫政策,深入实施“巾帼脱贫行动”,长沙市妇联将特困单亲母亲、特困“两癌”妇女慰问、救助工作作为“巾帼脱贫行动”的重要内容,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每年开展对特困妇女的救助、慰问活动,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及时送到特困妇女身上。为了确保救助、慰问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特制定《长沙市妇联关于特困妇女救助、慰问金发放督查(管理)办法》如下:
一、长沙市妇联发展部明确特困单亲母亲、特困“两癌”妇女救助、慰问金督查专员,并协调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救助、慰问金的发放时间做好资金到位的协调工作,为慰问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资金准备;各区、县、(市)妇联应明确1名副主席分管和1名专干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妇联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将救助、慰问活动的安排和申报要求通知到各区、县、(市)妇联。
三、各区县(市)妇联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慰问对象进行摸底,将最困难、最需要救助慰问的对象及时推荐到长沙市妇联发展部。
四、各区县(市)妇联应对慰问对象申报表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做到真实有效,特别是慰问对象贫困情况以及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地址等内容进行仔细核对,不得有误。
五、慰问对象无自理能力的可以指定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代理人与被慰问对象的关系应准确填写在申报表内(应在救助、慰问金发放表签字栏内签上代理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六、各区县(市)妇联开展特困妇女救助、慰问时,不管是集中慰问还是上门单独上户慰问,一律对慰问对象和现场进行拍照以备今后督查使用。
七、各区县(市)妇联开展救助、慰问时,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慰问金送到慰问对象手中,慰问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市)妇联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慰问工作总结报送到市妇联发展部。
八、各区县(市)妇联应在救助、慰问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救助、慰问对象进行一次督查回访,要求比例为100%。长沙市妇联督查专员应在区县(市)回访后一个月内完成督查工作,督查回访比例不少于慰问总人数的50%,督查回访采用电话随机抽查的方式,督查回访工作全过程要有痕迹管理并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
九、督查结果使用。对在救助、慰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慰问、救助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2017年长沙市妇女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中的考核细则规定进行扣分处理。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妇女联合会
2017年8月4日
关于印发《长沙市妇联关于特困妇女救助、慰问金发放督查(管理)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