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民政府> 湖南> 标题:鹤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鹤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8号)和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精神,现就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范围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含未建档立卡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民政福利机构供养人员并含城乡“三无六零”人员)、孤儿,及未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进一步明确救助方式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

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全额资助。其参保名单由各街道(乡镇)民政办上报,由区民政局直接转账至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账户。其中散居、集中供养孤儿个人缴费部分以区民政局和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最终审定录系统的名单为准,散居孤儿由区民政局通过邮政储蓄直接打折至个人账户、集中供养孤儿直接转账至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账户。残疾人参保资助名单以每年12月份区残联审定的在册残疾人中剔除低保、特困、孤儿、农村独生子女户、计生特别扶助人员等特殊对象为准按相关规定上报至区民政局。

对没有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户、计生特别扶助人员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每年12月份由各街道(乡镇)扶贫站上报至区扶贫办审定,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具备其他资助参保参合医疗救助资格的民政救助对象,以每年区民政部门12月份审定的在册享保人员为准,由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最终审定并录入系统,不重复上报、缴费。

(二)规范门诊救助

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实行病种定额救助,具体如下:

1.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1000元;

2.糖尿病(合并感染者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1000元;

3.重性精神病1000元(精神分裂症、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4.肺结核病1000元;

5.帕金森病2000元;

6.再生性障碍贫血2000元;

7.重症肌无力2000元;

8.垂体瘤2000元;

9.血友病2000元。

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没有住院的,实行病种定额救助,具体如下:

1.系统性红斑狼疮3000元;

2.恶性肿瘤(含各种癌症)3000元;

3.肝移植术后(肝硬化晚期伴腹水)3000元;

4.尿毒症透析(含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腹膜透析)3000元;

5.白血病3000元。

以上救助对象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含定点医院“一站式”结算)、慈善医疗援助等救助形式之一的医疗救助(援助),不再纳入该种类型的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特困人员中对集中供养的对象,按年度实行定额门诊救助,救助定额标准为500元/人/年;对其他分散供养的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由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三)完善住院救助

低保家庭成员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具体如下:

定点医院治疗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在民政定点医院住院的由定点医院直接进行“一站式”结算,其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民政救助部门按季度与之结算。其救助标准为:

1.特困人员、孤儿按就近就医的原则在城乡居民医保和民政定点医院住院的,其基本住院医疗费用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的100%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按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的100%救助;在区级以上(含区级)或异地医院住院的,按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的50%救助。

3.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的,不予进行定点医院“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需出示城乡居民医保部门未参合参保缘由证明,每季度由街道(乡镇)民政办上报至区民政局按医疗总费用的30%审批救助。

非定点医院治疗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在非民政定点医院住院或未进行定点医院“一站式”结算的,每季度由街道(乡镇)、民政福利机构上报至区民政局审批救助。其救助标准为:

1.特困人员、孤儿按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的100%救助。此类对象确因特殊病情需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院出示转院治疗证明,并由民政助理员(专干)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治疗。

2.城乡低保对象按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的40%救助。

3.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低保对象,需出示城乡居民医保部门未参合参保缘由证明,再按医疗总费用的30%救助。

四、其他事项

1.根据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精神,我区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仍然执行《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鹤政办发〔2015〕5号)文件。

2. 本次调整后的医疗救助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鹤政办发〔2015〕6号)文件同时废止。原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