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3日 来源:辽宁省扶贫网 浏览次数:4224
从2015年1月1日起,葫芦岛市农村贫困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将有调整,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新农合报销和大病保险后政策范围内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新农合起付标准、新农合报销部分、大病保险补偿部分、自费药品和其他部分)救助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最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5000元。
农村医疗救助,是指农村困难居民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仍然就医困难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医疗机构给予诊疗收费优惠。享受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并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市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贫困居民。
救助对象凭葫芦岛市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证或葫芦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享受农村医疗救助待遇。